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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事厅等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做好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豫民文[2007]16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9-11 | 生效日期:2007-08-01 |
各省辖市民政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
现将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做好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07〕100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每人每月补助100元,其中中央财政负担60元,省财政负担20元,其余部分由市、县财政负担,具体负担比例由省辖市确定。
二、对其他参加核试验的军队退役人员的体检工作,比照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由县(市、区)统一组织,按照省民政厅、财政厅、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做好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豫民文〔2006〕93号)规定的程序进行,体检机构为河南省职业病防治研究所。第一次体检经费仍按原标准由省财政解决。体检后,根据鉴定结果按照规定从2007年8月1日起落实相关政策待遇。
三、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标准较高一项的抚恤补助。
附件: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做好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略)
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事厅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卫生厅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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