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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物价局转发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有关部门部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杭价费[2007]16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9-10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区、县(市)财政局、物价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现将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有关部门部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浙财综字[2007]10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有关单位应及时到各级财、物价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有关部门部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略)

杭州市物价局
2007年9月10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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