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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贸易局、市财政局关于市区农贸市场改造提升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杭政办函[2007]25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9-12 | 生效日期:2007-09-12 |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贸易局、市财政局拟订的《市区农贸市场改造提升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政府
二00七年九月十二日
市区农贸市场改造提升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为促进市区农贸市场改造提升,规范农贸市场改造提升专项资金的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区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6]118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市区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135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市区农贸市场改造提升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财政负责筹集安排。
二、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上城区、下城区、拱墅区、江干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市政府定点配套农贸市场的设施、设备改造提升项目的资助,以及与市场改造提升工作相关的宣传、工作经费等。
三、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农贸市场,其改造提升方案须经杭州市区市场整合改造提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论证同意,且程序规范、手续齐全。在工程完工后,由各区(或市商业资产经营公司)市场整合改造提升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委托审计机构对工程决算进行专项审计。
四、市、区农贸市场改造的财政资助金额,根据市政府确定的改造标准和审计核定的市场改造费用确定。其中,区级企业的市场由市、区财政各资助35%、市场承担30%;市商业资产经营公司所属的市级农贸市场由市财政和市商业资产经营公司各承担50%。 对新建农贸市场(包括经杭州市区市场整合改造提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同意设立的其他市场)实行一次性资助,资助金额由市场整合改造提升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确定。
五、市专项资金的拨付程序: (1)市场改造项目动工后,由相关区(市商业资产经营公司)向市贸易局、财政局提出预拨申请,并将原预拨资金使用情况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2)预拨申请经审核后,由市财政按进度在其工程造价的70%以内拨付给各区财政局(市商业资产经营公司)。
(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依据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经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由市财政与各区财政进行结算。
六、专项资金中市承担的部分由市财政负责预算安排和划拨,区承担的部分由区财政负责预算安排和划拨。各区财政在收到市拨付资金的20天内予以配套拨付至市场,具体管理办法和拨付程序由各区自行确定。
七、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后,经批准改变用途或转让产(股)权的,市场举办者必须按固定资产折旧的有关规定返还财政补贴资金。
八、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对弄虚作假、套取、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九、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市贸易局、财政局共同研究确定,并酌情提交杭州市区市场整合改造提升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十、本办法由市贸易局、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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