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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杭州市区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杭民发[2007]175号、杭财社[2007]81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9-14 | 生效日期:2007-09-14 |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杭州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财政局,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经济与社会发展局、财政局:
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的通知》(浙民优[2007]14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 市实际,决定从2007年8月1日起提高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残疾军人残疾抚恤补助标准。 1、提高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和享受离休、退休待遇的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详见附件1)。
2、调整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优抚标准,在2006年优抚标准的基础上提高30%(含2007年自然增长机制提高部分,详见附件2)。在乡伤残民兵民工的优抚标准除年优待金不发,其它可参照相对应伤残等级、伤残性质发放。
3、分散安置的一至四级伤残人员的护理费仍按杭民发[2007]41号文件执行。
二、调整部分重点优抚对象优抚标准(详见附件3)。 1、享受定期抚恤金的城镇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2006年优抚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含2007年自然增长机制提高部分);享受定期抚恤金的农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2006年优抚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5%(含2007年自然增长机制提高部分)。
2、享受定期生活补助金的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2007年优抚标准的基础上,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含同时期入伍的残疾军人),每人每年增加2400元补助;解放战争时期和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含同时期入伍的残疾军人),每人每年增加1690元补助;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每人每年增加1200元补助。
3、对符合享受定期生活补助条件的参战退役人员、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城镇每人每月补助300元,农村每人每月补助200元。
三、未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收入水平低于优抚金标准的,本人在12月15日后,可向户口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申请,经核实后可按优抚金标准补足。
四、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和离退休残疾军人,其年收入与年残疾抚恤金之和低于同等级残疾优抚金标准的,本人在12月15日后,可向户口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申请,经核实后可按优抚金标准补足。
五、具有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就高原则享受一种身份的优抚金标准。
六、调整后新增的经费,除中央和省财政补贴外,其余部分仍由各区按原渠道列支。 各区接文后要抓紧落实,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补助款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萧山区、余杭区、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附件:
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略)
2、2007年杭州市区无工作单位残疾军人优抚金标准表(略)
3、2007年杭州市区部分重点优抚对象优抚金标准表(略)
杭州市其他机构
2007年0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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