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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政策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京教财[2007]3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9-04 生效日期:2007-09-04
 

各区县教委、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关于“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的规定、北京市第十次党代会报告提出的“在全市普及免费的义务教育”精神以及《北京市“十一五”时期教育发展规划》提出的“逐步在全市城乡统一实施‘两免一补’政策”的要求,确保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接受良好的义务教育,经市政府2007年第174次市长办公会审定,现将进一步完善我市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两免一补”政策的范围  在城八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有本市户籍的学生免收杂费,其中本市农村户籍学生免交教科书费。

  二、实施时间  从2007年秋季开学起,实施上述减免政策。

  三、资金来源及分担机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相关规定,综合考虑现行管理体制和市、区县财政状况,减免费用由市、区县财政共同承担,在“教育事业费”中列支。2007至2008学年度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全额负担。2008年秋季起,此项减免政策所需经费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各负担50%。部门办学、企业办学执行上述政策,所需经费由原渠道解决。

  四、城八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应持《收费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杂费”收费项目注销手续。

  五、各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按照《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要求,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及时更新学校教育收费公示栏的相关内容。

市教委
市财政局
市发展和改革委
二00七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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