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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贯彻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预算执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意见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阿署办发[2007]4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9-17 生效日期:2007-09-17
 

盟直各部门: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预算执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07〕74号),结合盟本级预算执行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加强盟本级预算编制管理  (一)继续深化部门预算编制改革。部门预算编制程序坚持自下而上的原则,从基层单位编起,逐级审核汇总,同时预算编制坚持实行“两上两下”的程序。盟行署及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编制工作的指导,确保预算编制工作按规定的要求和时限完成。
  (二)进一步细化预算编制,提高部门预算支出项目编制的准确性。各部门、各单位要做好预算编制前期准备工作,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编制要以翔实、准确的基础资料为依据,在优先保证人员经费的前提下,结合本部门工作任务,将基本支出预算细化到目级科目,项目支出预算细化到用款单位,并确保每个支出项目编制的准确性。在执行中任何部门不得随意调整预算,根据有关政策确需调整的,报盟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三)继续加大非税收入收缴改革力度,规范非税收入收缴程序。研究建立相应的财政激励机制,推进非税收入收支脱钩管理改革工作。实行收支脱钩管理的部门和单位,其支出与收激的非税收入,统一由财政部门按照其履行职能的需要核定。

  二、改进盟本级预算执行管理  (一)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预算程序办事,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盟本级年初预算经盟人大工委审议批准后,非重特大事项一律不准随意追加预算。财政部门在安排年初部门预算时,对各部门必需的基本支出,要结合财力状况尽可能给予安排,把预算做实做细。各部门因工作任务增加或调整而产生的新增支出,由部门从年初预算安排的专项业务费、公用经费及预留的专款中自行调剂解决,没有预留或预留不足确需追加预算的要严格按程序报批。当年追加预算仅限于国家、自治区和盟委政策性调整,应对突发事件,盟委、行署议定的临时必办事项和确需解决的项目。其余申请追加预算的项目一律转到下一年预算安排时统筹考虑。
  (二)严格规范预算调整程序。在预算安排之外,确需由财政部门追加支出预算的事项,所需资金从预备费、预算超收和上年净结余等项资金中解决。动用预备费必须由盟长审定。用盟本级预算超收和净结余增加当年预算支出的,由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严格审查后,报经分管盟长审查,由盟长决定。除盟委、行署确定的临时急办事项外,其它预算调整须集中办理。同时,财政部门要定期向盟人大工委汇报预算超收的使用情况。
  (三)规范专项资金分配,细化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各部门年初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必须报分管盟长审定,同时对项目配套、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和其它不可预见支出,要做出适当安排。在上报预算草案时一并细化到项目,落实到部门、地区和具体用款单位。专项资金安排实行完全的“零基预算”制度,不再考虑历年基数。有专项资金分配权的部门,也要着力解决专项资金分配过于分散、形不成合力的问题,专项资金的安排要向盟里确定的重点领域集中,能够一年完成的项目,资金要一次安排,确保投入一个,建成一个。
  (四)加强预算支出进度管理,规范预算执行中盟本级对各旗转移支付和专项资金的分配,建立健全对部门的预算约束和对旗县的考核激励约束机制,提高预算支出的执行率和均衡性。
  (五)认真学习中央和自治区有关预算执行的政策,深入单位和部门进行实地调研,研究制定盟本级预算执行管理办法,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效率。

  三、加大盟本级预算监督管理力度  (一)财政部门要自觉接受盟人大工委对盟本级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的审查和监督,按要求向盟人大工委报告预、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并报送有关资料。各部门要认真听取盟人大工委提出的意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进。
  (二)要积极探索“预算、执行、监督”三位一体的管理制衡机制。财政部门要对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跟踪问效,建立财政监督长效机制;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部门预算编制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进行审查监督。同时,财政、审计部门要对部门及所属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本级预算收入的征管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各部门、各单位执行财税政策法规情况和单位财务进行监督。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2007年0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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