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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缴交工程定额测定费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穗建筑[2007]50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9-12 | 生效日期:2007-09-12 |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和降低涉及住房建设收费的通知》(粤价[2001]323号)和省建设厅《关于缴交工程定额测定费的通知》(粤建价函[2007]221号)规定,工程定额测定费(含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和工程劳动定额测定费)属行政性收费,纳入财政管理,从建设项目投资中提取,收费标准统一为建安工程量的1‰,由施工企业(包括建筑、安装、市政、修缮、园林建筑、绿化和装修等企业)代收,并按属地管理原则办理缴费手续。为保证广州地区工程定额测定费及时足额缴交财政,现将缴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7年12月31日之前,广州市属(含区属)、增城市及从化市所属二级以上(含二级)和中央部属、部队、省外、境外驻(进)穗的施工企业,按中标通知书中标价的1‰到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以下简称“广州市造价站”)缴交工程定额测定费后,方可申领施工许可证。
二、2008年1月1日起,广州市属(含区属)、增城市及从化市所属二级以上(含二级)和中央部属、部队、省外、境外驻(进)穗的施工企业,按上年度完成的建安工程量(扣减在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已上交部分)的1‰向广州市造价站缴交工程定额测定费,建筑业企业施工产值年度报表及缴交工程定额测定费的有关凭证将作为办理企业备案的前置条件。
三、广东省内各市、县进穗的施工企业参照上述规定,按上年度在穗完成的建安工程量的0.5‰向广州市造价站缴交工程定额测定费后,方可办理企业备案和申领施工许可证。
四、增城市及从化市所属三级企业按以上规定的1‰向当地的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缴交工程定额测定费后,方可办理企业备案和申领施工许可证。
五、凡未按规定缴纳工程定额测定费的单位,必须在2007年10月30日前补交2005年度和2006年度工程定额测定费,违反者将按有关规定查处。
六、收费联系人和电话、地址。
联系人:聶毅萍,电话:83630663,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318号嘉业大厦十楼(市造价站财务室),邮政编码:510030
广东省广州市建设委员会
2007年0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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