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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苏财农[2008]247号、苏财计[2008]67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8-11-05 生效日期:2008-11-05
 

各有关市、县财政局、林业局(农林局、林牧渔业局):

  为支持我省国有贫困林场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5]104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江苏省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为加大对我省国有贫困林场的扶持力度,提高贫困林场自我发展能力、改善林场职工生产生活条件,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5]104号)文件要求及相关财政支农资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扶持条件
  1、隶属于苏北、苏中市、县级人民政府的国有林场;
  2、以培育和保护生态公益林为主要任务;
  3、林场水、电、路、桥等基础设施建设薄弱,职工饮用水不安全卫生,职工住房及生产用房仍存在危房;
  4、林场经济困难,长期亏损或微利经营;
  5、职工工资福利待遇低下,长期停发、欠发工资,或收入水平长期低于当地职工生活保障线。

  二、扶持方向
  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贫困林场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利用林场或当地资源发展生产。扶持方向主要包括:
  1、经营性项目。主要包括种植业(包括乡土树种种苗培育、速生树种大径材培育、经济林栽培、珍贵树种培育等)、养殖业、森林旅游、林副产品开发和利用项目以及能利用当地资源、适于当地发展的其他项目。
  2、基础设施项目。主要是为了改善贫困国有林场生产条件及职工生存环境,实施的场内生产道路、水利设施、饮水安全、电力设施、危房改造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三、补助标准
  国有贫困林场扶持资金根据林场所辖林地面积分档设定最高补助标准,其中:林地面积低于1万亩,最高60万元;1万亩--3万亩,最高80万元;3万亩一5万亩,最高100万元;5万亩以上,最高150万元。实际项目补助金额将根据各林场上报的项目内容和建设规模确定。

  四、立项要求
  1、地方领导重视,领导班子得力,积极拓展林场经济,脱贫思路清晰、措施可行,带动林场职工脱贫致富措施有力,通过扶持能走出困境走上持续发展的路子的贫困国有林场予以优先扶持。
  2、林场分类,建立项目库。根据林场经营状况、职工收入水平、基础设施条件,对位于苏北、苏中地区的40家国有林场,纳入省级财政扶持范围,并按贫困等级分为三类,建立分类项目库(见附件1),对最贫困的林场优先予以扶持。
  3、制定脱贫规划。纳入省级扶持范围的林场,要结合自身条件,制定林场脱贫规划,提出拟实施的项目计划。规划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突出资源优势,能促进林场长期发展。项目实施计划要求与林场的经济条件和自然资源条件相结合,具有可行性。
  4、竞争立项,分年实施。每年,省财政厅、省林业局按照贫困等级,从项目库中提出当年拟扶持的林场名单,由林场按要求组织扶贫项目申报。省财政厅、省林业局组织专家评审,择优选择部分项目进行扶持,对立项林场办理出库手续。力争用3-4年时间,完成第一轮扶贫任务。
  5、申报的经营性项目,要求能够直接带动林场贫困职工增收致富;申报的基础设施项目,要求能够直接改善林场生产条件和职工生活条件,对支持林场可持续发展,具有长期效应。同一年度申请省级财政扶持的项目,要求实施区域相对集中,资金使用不分散。

  五、申报和审批
  1、下达指南。年初,省财政厅、省林业局根据林场分类,按照最困难的林场优先扶持的原则,从项目库中提出当年拟扶持的贫困林场名单,并下达申报指南。
  2、组织申报。纳入当年拟扶持范围的贫困林场,根据申报指南的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填写项目申报书,报至县财政局和县林业主管部门。由县财政和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联合行文上报到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局,并附《农业财政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及《江苏省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申报表》(见附件2)。
  3、择优扶持。省财政厅会司省林业局对全省项目汇总,组织有关专家评审,优化实施内容,择优进行扶持。
  4、下达资金。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局按评审结果下达补助资金,县财政局接文后在规定时间内将项目有关信息录入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信息系统。

  六、资金管理
  1、国有林场扶贫资金包括中央财政、省财政下达的支持国有贫困林场扶贫开发的专项补助资金和省级财政配套资金。各市、县财政也要积极筹措资金,加大扶持力度,共同做好国有林场扶贫开发工作。
  2、国有林场扶贫资金纳入各级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户核算、专款专用、封闭运行。
  3、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农[2002]14号),国有林场扶贫资金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管理。
  4、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应加强项目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有条件的实行监理制。凡属于政府采购的支出,按政府采购的规定办理。
  5、国有林场扶贫资金不得用于:机构、人员经费;各类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弥补经营性亏损;偿还债务;与改善生产、生活条件无关的其它基础设施建设;购置汽车、通讯设备等。各级各部门不得从中提取工作经费,不得以规划编制、评估论证、检查验收、信息服务等名义从中提取各项管理与服务性费用。

  七、监督检查
  1、国有林场扶贫资金及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共同负责。
  2、当年批复项目要求在年底前实施完毕。项目实施完毕后,由市、县(市、区)组织检查验收。省林业局和财政厅组织将视情况对上年度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3、各项目所在市、县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上一年度的林场扶贫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在次年1月底前报省林业局、省财政厅。省汇总后,于2月底前报国家林业局、财政部。
  4、对检查验收不合格以及未按规定上报资金使用情况总结的市、县,将调减直到取消下年度该市、县的林场扶贫资金申报资格;对检查中发现骗取、套取、挪用、贪污或其它违规、违纪使用国有林场扶贫资金的行为,除按上述原则处理外,还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对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处罚、处分。

  八、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省财政厅、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林业局
2008年11月5日

附件1:江苏省国有贫困林场分类项目库.doc
附件2:江苏省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申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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