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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赣劳社就[2007]6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12-21 | 生效日期:2008-01-01 |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各行业单位:
根据《江西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的决定》(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52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08年1月1日起,对我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发放标准见〈江西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及其适用区域对照表〉),失业保险相关待遇标准也相应调整。
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失业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应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的扩面征缴工作,增强失业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确保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能够按时足额领取失业保险金及其相关待遇。
附:江西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及其适用区域对照表。(略)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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