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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验收工作和进口货物采购管理意见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芜政办[2007]7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12-22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现将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验收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进口货物采购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关于加强政府采购验收工作的意见
  (市财政局 二OO七年十二月)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政府采购验收工作,保证政府采购质量,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本市市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范围内进行的政府(含国有和国有控股的企事业单位)采购活动,应当严格按照《芜湖市本级政府采购验收管理办法》(市财政局、市招标采购中心管委办财调[2006]187号)和本意见的要求,组织开展验收工作。未经验收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得投入正式使用。

  二、政府采购验收工作由采购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纪检监察人员负责对验收工作的监督。验收过程应当制作验收记录,所有参与验收人员应当在验收记录上签字。

  三、政府采购验收的组织形式
  1.对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且技术参数、规格型号较为简单明确的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按《芜湖市本级政府采购验收管理办法》的规定自行验收。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单位必须邀请相关专家参加验收工作:
  (1)进口仪器、设备的采购项目;
  (2)技术含量较高、品种较为复杂、且采购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采购项目。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单位还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1)涉及公共安全和生命安全的专用仪器、设备(如医疗器械、电梯、锅炉等)的采购项目;
  (2)采购金额超过 500 万元(含 500 万元)的大型或者技术复杂的采购项目。

  四、政府采购验收的方法
  自行验收的,应由采购单位领导和相关技术人员组成 3 人验收小组进行验收。直接参与本单位该项目采购的人员,不得作为验收主要负责人。
  邀请专家验收的,应组成由采购单位代表、相关专家等 5 人(或以上单数)的验收小组进行验收,相关专家应占验收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验收专家原则上从市招标采购中心管委办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对项目进行评审的专家不得参与该项目的验收工作。
  采购进口货物的,凡属法定商检的进口商品,验收时供应商须出具由商检部门签发的该批货物“检验情况通知单”或“检验证书”,同时还必须出具该批货物“报关单”等证明材料;凡属收、用货单位自行验收的进口商品,采购单位应当邀请本地商检、海关部门参加验收工作。

  五、市本级政府采购验收报告由采购单位于验收结束后 3 个工作日内,分别报市财政局和市招标采购中心管委办备案,并作为市级财政部门支付采购资金的必备附件之一;区级政府采购验收报告由采购单位于验收结束后 3 个工作日内,分别报市招标采购中心管委办和区财政局备案,并作为区级财政部门支付采购资金的必备附件之一。

  六、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的验收,除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外,还应同时执行本意见的相关要求。

  七、建立政府采购验收工作抽查制度。市财政局会同市监察局、市招标采购中心管委办,对市、区两级政府采购验收工作进行抽查,发现问题,责令纠正,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八、本意见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市辖各县可参照执行。
  关于加强进口货物采购管理的意见
  (市财政局 二OO七年十二月)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采购进口货物的行为,建立健全采购进口货物事前审核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管理意见。

  一、在本市市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范围内进行的政府(含国有和国有控股的企事业单位)采购活动中,因符合法定情形需要采购进口货物的,其申报、审核工作适用本意见。

  二、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单位可以提出采购进口货物的要求
  1.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
  2.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三、采购进口货物的申报
  采购进口货物的申请,应当由采购单位在采购活动开始前以书面形式(包括电子数据形式)向市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应当说明项目的特殊性、采购理由及具体的采购实施方案,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
  (二)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情形的应提供);
  (三)允许采购进口货物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四)采购单位的采购实施方案;
  (五)采购单位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六)财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采购进口货物的审核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符合性审核工作由市财政局牵头,会同市招标采购中心管委办、相关专家组成审核小组共同负责,市监察局对审核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审核小组原则上每 2 周进行一次集中审核,并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对不符合规定的,由市财政局在 2 个工作日内退回或通知申报单位修改补充;对符合规定的,由市财政局在 3 个工作日内报告市政府。

  五、采购进口货物的审定
  市财政局依据市政府的审定意见,以书面形式向申报单位予以反馈,并抄送市招标采购中心管委办。

  六、违规处罚
  采购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申请审核,擅自采购进口货物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本意见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市辖各县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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