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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退还银川海关拍卖车辆罚没款及青海长青铝业有限公司罚没款的复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财办综[2008]84号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日期:2008-10-13 生效日期:2008-10-13
 

海关总署办公厅:

  你署财务装备司《海关总署财务装备司关于申请退还银川海关拍卖车辆罚没款的函》(财装函[2008]65号)和《海关总署财务装备司关于申请退还青海长青铝业有限公司罚没款的函》(财装函[2008]66号)收悉。经研究,根据罚没收入退库管理有关规定,同意分别退还银川海关拍卖车辆罚没款12.8万元,青海长青铝业有限公司罚没款110万元。请你署按现行有关规定,填制《退库申请书》并附相关缴款原始凭证复印件,到我部(国库司)办理退库。上述退款列《200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030509”项级科目“罚没收入退库”。

  此复。

财政部
2008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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