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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2008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会考[2008]5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08-10-30 | 生效日期:2008-10-30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
根据2008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情况的统计分析,经研究,现将《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全国合格标准为60分(试卷满分为100分)。
二、各地区、各中央单位当年评审有效的使用标准不得低于50分。按照《关于2008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22号)精神,各地区、各中央单位可根据本地区、本部门会计专业人员的实际情况,参照上述标准,本着从严掌握的原则,确定本地区、本部门参加2008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使用标准,报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会计考办”)备案。
请各地区、各部门认真做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的后续工作和本年度评审的各项准备工作。
全国会计考办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财政部会计司 100820
联系人:魏晓惠
联系电话:010-68552544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08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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