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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湘财综[2006]7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12-11 生效日期:2006-12-11
 

各市(州)财政局:

  为做好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财务管理工作,确保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及时足额到位和规范使用,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财政部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的通知》(财企〔2006〕20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9号)、《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省财政厅制定了《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附件:
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财务管理工作,确保我省后期扶持基金的及时足额到位和规范使用,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财政部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的通知》(财企〔2006〕20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9号)、《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以下简称后期扶持基金),是国家为扶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解决生产生活问题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各库区纳入后期扶持的移民人数,2006年6月30日以前搬迁的按现状人口一次核定,不再调整;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按原迁人口核定;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移民不再纳入后期扶持范围。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符合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连续扶持二十年;对2006年7月1日后搬迁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连续扶持二十年。

  第三条 扶持标准为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按照经国务院批准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及经批准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使用基金,能够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的应尽量发放到移民个人,用于移民生产生活补助,也可以实行项目扶持,还可以采取两者相结合的扶持方式,保证将基金专项用于改善移民生产和生活。

  第二章 资金预算管理


  第五条 各市(州)后期扶持基金年度收支预算,由各市(州)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移民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本市(州)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具体实施方案编制,并于上年10月底前报送省财政厅、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报送格式详见附件一)。

  第六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依照财政部分配给我省的后期扶持基金和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具体实施方案编制全省年度后期扶持基金收支预算、年终编制决算,并将预决算报财政部和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备案。  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根据编制的全省年度后期扶持基金收支预算,下达各市(州)后期扶持基金年度预算控制数。

  第七条 后期扶持基金应严格按照预算安排使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八条 各市(州)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移民主管部门,应按规定编制后期扶持资金年度拨付和使用情况表,于每年一月底之前将上年度的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表报送省财政厅、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报送格式详见附件二、附件三)。

  第三章 资金拨付及使用管理


  第九条 后期扶持基金必须按国家规定的使用范围和扶持方式使用。

  第十条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移民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移民后期扶持实施方案,制定本地区的后期扶持资金使用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和移民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收到中央财政拨付的后期扶持基金后,及时足额以专项调度方式下拨市州财政部门或有关单位。各市州财政部门收到资金后,要以专项调度方式及时足额下拨各县(市、区)或有关单位。对直补到移民个人的后期扶持基金,财政部门要依据资金计划、移民机构提供的享受直补资金的移民花名册和移民个人账户等,通过乡镇财税管理信息网络,以银行“一卡通”形式直接发放给移民。对实行项目扶持的后期扶持基金,财政部门要以逐级专项调度资金方式,按年度后期扶持基金使用计划和规定用途及时下拨。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必须确保此项资金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名义统筹或调剂后期扶持基金,各级财政、移民部门不得挤占、截留、滞留和挪用资金。

  第十二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切实加强对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财务管理,确保后期扶持政策落实到位。要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设立专门财务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财务会计人员,对后期扶持基金实行专人专账管理。要按照移民资金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切实做好后期扶持基金收支预、决算编报,后期扶持基金使用计划编报,后期扶持基金享受直补移民花名册编报,组织项目实施等工作。对于直补到人的,必须建立完整的移民个人档案和后期扶持基金发放记录;用于项目扶持的,必须按项目规范管理资金,严禁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十三条 后期扶持基金存款产生的利息纳入后期扶持基金统一管理,继续用于移民的后期扶持。

  第十四条 各级移民主管部门和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具体组织实施单位的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不得在后期扶持基金中开支。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市(州)财政部门要建立移民资金拨付反馈制度,及时掌握拨付进度。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收到移民资金后要及时下拨,并将拨付日期、金额等情况向上级财政部门反馈。  各级财政、移民管理机构应按职责分工,加强对后期扶持基金拨付、使用的监督和管理,根据需要对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及时将检查情况报告上级财政部门和移民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滞留、挤占、挪用后期扶持基金的单位及责任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移民主管部门,加强后期扶持基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考评工作,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切实加大监督管理力度,确保后期扶持基金规范有效使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湖南省水库移民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湘财综〔2002〕48号)即行废止。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湖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
    1.市(州)  年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预算申报表(略)
  2.市(州)  年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情况表(略)
  3.市(州)  年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情况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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