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服务热线:400-820-2536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湘财外[2006]8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12-22 生效日期:2006-12-22
 

各省直项目办、各市州财政局:

  为切实加强我省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项目的财务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提高项目执行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现将《湖南省日本协力银行贷款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厅。

  附件:湖南省日本国际协办银行贷款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湖南省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项目(以下简称日元贷款)的财务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贷款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签订的贷款协议和财政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财政厅作为借款人的日元贷款一类项目和湖南省财政厅作为担保人的日元贷款二类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是指日本国际协力银行非官方发展援助不附带条件贷款(即原日本输出入银行贷款);
  (二)转贷银行是指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银行等国家政策性银行及国有商业银行;
  (三)借款人是指承借日元贷款并承担所有债务和还款责任的地方人民政府、省直厅局和有关中央在湘机构。地方财政部门是本级政府日元贷款债权债务代表人;
  (四)省直项目办是指为帮助各项目单位执行日元贷款项目在省直相关厅局成立的综合协调机构;
  (五)项目单位是指具体执行和实施日元贷款的单位、机构和企业。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湖南省财政厅是湖南省政府日元贷款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日元贷款项目的统一管理、项目指导、协调和监督。主要履行以下工作职责:负责制订项目财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办理转贷手续和债务管理;负责日元贷款专用账户的管理以及贷款的支付与提款报账;负责贷款的还本付息付费;监督项目配套资金的落实与使用;参与日元贷款招标工作;其他与项目实施有关的财务监督与检查。
  市、州、县各级财政部门是本级政府日元贷款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级日元贷款项目的统一管理、项目指导、协调和监督。主要履行以下工作职责:负责办理转贷和债务管理;审核提款报账单据并申请报账支付;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和手续费;协助项目单位筹集国内配套资金;参与工程的概、预算审查、招标采购工作;其他与项目实施有关的财务监督与检查。

  第五条 省直项目办是日元贷款项目的实施机构,由其负责整个项目的指导、组织和协调实施工作。主要履行以下工作职责:负责汇总和审查项目概算、决算和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筹集和落实各级配套资金;组织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审查标书的技术部分,并代表各项目单位签署合同;检查监督报告工程进度、质量和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按工程进度办理日元贷款的报账支付申请;组织项目完工后的竣工验收和移交工作;负责编制报送项目进度报告和会计报表,并接受财务监督与审计。

  第六条 项目单位是日元贷款项目的最终还款人,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和运营。主要履行以下工作职责:编制项目概算、决算和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筹集本级配套资金;参加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制定标书的技术部分,签署合同;按工程进度办理日元贷款的报账支付申请;组织项目完工后的竣工验收和移交工作;负责编制报送项目进度报告和会计报表,并接受财务监督与审计。项目单位在业务上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债务管理

  第七条 对于一类项目,借款人应将偿还的债务分年度列入预算,省财政厅根据转贷银行通知的支付时间和支付金额以《日元贷款xx项目债务通知单》(格式见附件1)的形式分割债务给市州财政部门和省直项目单位,市州财政部门和省直项目单位应在每年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与省财政厅核对债务。项目执行完成三个月后,按要求确认债务。
  对于二类项目,借款人根据转贷银行通知的支付金额确定债务,并每年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将债务情况报告省财政厅。

  第八条 各借款人、各项目单位应按财政部有关文件的规定设立日元贷款还贷准备金,确保贷款债务按时足额偿还。日元贷款债务及还款责任包括:贷款本金、利息、国外银行手续费、转贷银行手续费、滞纳金等。项目的汇率风险由借款人承担。

  第九条 借款人应按时足额偿还本金、利息和手续费。对于一类项目,省财政厅每年下发两次《日元贷款xx项目还款通知单》通知还款。如果借款人未及时足额清偿债务,湖南省财政厅将按照《湖南省国外贷款债务清偿办法》(湘财外字〔2000〕11号)通过财政预算或其他渠道扣缴拖欠的本金、息费、罚息和滞纳金。
  对于二类项目,借款人必须按照转贷银行的通知按时全额偿还到期的本金、利息和手续费。如果借款人未及时足额清偿债务,湖南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的通知,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财政预算或其他渠道扣缴拖欠的本金、息费、罚息和滞纳金。

  第十条 借款人每年年终应编制《国外贷款债务报表》,说明债务变动情况和还款情况,并报送省财政厅。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配套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户管理,按工程进度需要拨付,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延压、截留或挪作他用。工程竣工决算后,资金结余上缴同级财政转作还贷准备金。

  第十二条 日元贷款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贷款协定中所规定的范围与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挪用贷款或改变贷款用途。贷款资金由日本协力银行或转贷银行直接支付给承包商,日元贷款资金及其利息、银行手续费(含国内银行转贷费)等按照统借统还基建投资借款进行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对于一类项目,设备采购清单应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逐级汇总上报,并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标采购;土建施工合同需要变更时,必须将有关资料送交同级财政部门评审。财政部门应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除配合政府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外,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对于二类项目,省财政厅有权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对于一类项目,项目建设期内发生的各项收入(含存款利息)应上缴同级财政作为还贷准备金,各项索赔、违约金等收入,首先用于弥补工程损失,结余部分上缴同级财政作为还贷准备金。对于二类项目,以上收入应列为本单位还贷准备金。

  第五章 提款报账

  第十五条 日元贷款一类项目报账工作由省财政厅和省直各项目办负责组织实施,省财政厅集中对外申请提款。
  日元贷款二类项目由项目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并每年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将提款报账情况报告省财政厅。

  第十六条 土建报账程序:
  土建承包商根据工程施工进度向当地项目单位申请结算,省项目办提交报账申请单据,单据应包括:项目报账申请单、结算汇总表、月进度支付发票、收据、付款声明书(格式见附件2至附件6)。
  项目单位应在工程质量检查合格的前提下认真核实已完工程量,并代表业主在承包商报来的结算汇总表和月进度支付发票上签署意见,送项目办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将报账申请单逐级报送上级项目办和财政部门审核。省项目办、省财政厅汇总审核后,向日本协力银行申请报账。

  第十七条 设备报账程序:
  采购设备到位后,各级财政部门、项目办和项目单位组织验收并签署设备验收清单并逐级上报,省项目办汇总后由省财政厅向日本协力银行提出支付申请。

  第十八条 日元贷款资金在贷款支付期内,各项目单位应于每年11月之前提交下一年度的用款计划,省级项目办根据各项目单位上报的用款计划,汇总编制项目整体的用款计划,并报告省财政厅。


  第六章 人员培训

  第十九条 日元贷款项目的人员交流培训按照财政部和省内有关规定进行。人员交流培训计划必须按照日方评估时确定的培训计划制定,参加培训的人员是项目单位和相关部门的骨干业务人员,要有规定要求的外语资格水平和业务资格水平。

  第二十条 批准程序:
  对于省本级项目,各子项目单位上报年度人员交流培训计划,填制赴日进修培训外汇审批表,省项目办批准后,报省财政厅审核,省财政厅按标准从人员交流培训外汇专用账户支付日元现钞。
  对于市州县项目,各市州县项目单位和财政部门共同逐级上报人员交流培训计划,填制赴日进修培训外汇审批表,省项目办批准后,报省财政厅审核,省财政厅按标准从人员交流培训外汇专用账户支付日元现钞。

  第七章 会计与审计

  第二十一条 各级项目单位和项目办应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以项目为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真实全面地反映项目资金的来源和使用情况。对于日元贷款资金,各级项目单位和项目办依照同级财政部门的债务通知单或转贷银行通知单记账核算。

  第二十二条 各级项目单位和项目办要做好项目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会计、出纳工作,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和债务核对。
  项目单位和项目办应按《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要求编制资金平衡表、基建投资表、待摊投资明细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按季度向上级项目办和同级财政等有关机构报送。年度报表由各级项目办负责逐级汇总上报,省项目办负责全省报表统一编制汇总上报。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本项目的财务监管工作,建立健全债权债务的财务会计核算,指导项目单位和项目办的财务会计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级项目单位、项目办和财政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审计部门对项目的审计。

  第八章 竣工决算

  第二十五条 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和项目办及时组织有关人员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竣工决算前应对结余资产进行认真清理,并移交接收单位或公开变价处理,结余资金在办理竣工决算后30天内上缴同级财政作为还贷准备金。
  在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准之前,项目办不得撤销,有关人员不得调离。

  第二十六条 工程竣工决算得到批准后,竣工工程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随同项目完工报告一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项目办。
  项目办的所有财务会计资料在工程移交时一并交由工程接收管理单位保存。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省直各项目单位、各项目市州县可根据项目的特殊情况及本地区具体情况制定项目财务管理实施细则,报湖南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