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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有关规定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鄂地税发[2006]104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6-12-26 | 生效日期:2006-12-26 |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了做好新旧申报表使用的衔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各地启用国家税务总局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后,《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征管文书使用指南〉的通知》(鄂地税函[2004]147号)文件印发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自2006年7月1日起停止使用。相关管理系统软件升级由省局负责。
二、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印制工作由各地自行确定。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2006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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