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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登记失业人员提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杭劳社就[2007]298号、杭财社[2007]126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12-20 | 生效日期:2008-01-01 |
各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杭州市政府办公厅简复第B20071939号公文处理简复单精神,现就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登记失业人员提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提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 1、 杭州市区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失业人员,申报灵活就业并签订就业承诺书,以个体劳动者缴费办法参加社会保险的;
2、 杭州市区已申报灵活就业,在《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协议》期限内年龄达到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人员;
二、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登记失业人员的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按其灵活就业期间杭州市最低参保缴费标准的缴费总额确定。
三、上述补贴所需资金从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四、上述人员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的程序、所需材料、证件和档案的管理办法等按《杭州市区“4050”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暂行办法》(杭劳社就[2006]140号)执行。该项政策的实施期限按《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2006]2号)规定的政策实施期限执行。
五、 本文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杭州市其他机构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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