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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工本费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黑财综[2006]17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12-22 | 生效日期:2006-12-22 |
省农业委员会:
你委《关于补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收费立项的请示》(黑农委函[2006]107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鉴于我省部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够规范的实际情况,为了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切实维护农民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经研究,同意县(区)级农业委员会在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工作中收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工本费。现就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收费项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工本费。
二、收费单位:县(区)农业委员会。
三、收费对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人。过去发放的加盖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印章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继续有效,换发新证要按照自愿原则,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强制换发。
四、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五、鉴于省农业委员会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印制工作,县(区)农业委员会负责具体的发放工作,考虑事权和相应管理成本等因素,同意省和县(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工本费实行分成,具体分成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六、县(区)农业委员会要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收费时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七、县(区)农业委员会收取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工本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 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规定,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缴库时使用“一般缴款书”,并填列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第42类“行政性收费收入”第4215款“农业行政性收费收入”科目。具体缴库办法按照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改革的规定执行,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履行职能需要予以核拨。
八、县(区)农业委员会要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并要接受财政、物价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本批复自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收费期限暂定二年,期满前由你委另行申报,省财政厅会同省物价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复。
此复。
黑龙江省其他机构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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