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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农村房屋所有权登记证工本费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黑财综[2006]17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12-21 | 生效日期:2007-01-01 |
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农村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项目标准及管理的请示》(黑建村[2004]11号)和《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分成办法的请示》(黑建函字[2005]85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农业部关于公布农民建房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4]5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1]1531号)以及《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595号)规定,经研究,同意县(市、区)级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农村房屋所有权登记证工本费。现就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收费项目名称:农村房屋所有权登记证工本费。
二、收费单位:县(市、区)级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收费对象:建房农民,因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办证书以及按规定需要更换证书的权利人。
四、农村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本10元。
五、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的登记,备案和档案等管理工作。
六、县(市、区)级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农村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工本费,要按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七、执收单位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八、本批复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收费期限和收费标准暂定2年,收费期满后,由你厅重新申报,省财政厅会同省物价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此复。
黑龙江省其他机构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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