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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恢复收取出口粮食铁路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粤价[2007]30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12-29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广铁集团公司、各铁路公司、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恢复收取出口粮食铁路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355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恢复收取出口粮食铁路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7]3554号
广东省物价局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铁道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1月1日起,对经铁路运输的出口粮食(包括饲料用粮)恢复收取铁路建设基金,收取标准为每吨公里3.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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