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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展清理清查出生人口瞒漏报稳定低生育水平“百日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海政发[2006]13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12-13 生效日期:2006-12-13
 

各镇人民政府,管理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按照鞍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计划从2006年12月25日至2007年3月24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清理清查出生人口瞒漏报稳定低生育水平“百日行动”工作,为保证此项工作能够扎实有效的开展,特制定本方案,请各单位结合本部门实际,认真做好落实工作。
海城市人民政府
二OO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各镇人民政府,管理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按照鞍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计划从2006年12月25日至2007年3月24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清理清查出生人口瞒漏报稳定低生育水平“百日行动”工作,为保证此项工作能够扎实有效的开展,特制定本方案,请各单位结合本部门实际,认真做好落实工作。
 
开展清理清查出生人口瞒漏报稳定低生育水平“百日行动”实施方案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控制人口数量、稳定低生育水平是事关全局的一项重大战略性问题。根据鞍人口发[2006]37号文件要求,我市已于2006年8月~2006年10月在全市范围内对2000年~2005年计划外生育及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进行了一次彻底的清查。鉴于我市实际情况,按鞍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再进行一次“清查清理出生人口瞒漏报稳定低生育水平''百日行动''”(以下简称“百日行动”)。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从和服务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目标。

  二、工作原则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遵循实事求是、公正合理、公开透明、不留死角的工作原则。

  三、工作目的
  通过确保计划生育违法当事人完全履行法律义务来实现我市低生育水平的稳定。

  四、时间安排及方法步骤
  1、成立组织(时间为2006.12.15-2006.12.22)。为了加强对此次“百日行动”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海城市清理清查出生人口瞒漏报稳定低生育水平''百日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各镇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一律由镇区党委书记担任,并设立专门办公室负责这项工作。各镇区要根据此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制定出既科学合理,又具有可操作性的工作方案,并以党委、政府的名义正式下发文件,同时将“方案”上报市“百日行动”领导小组。
  2、宣传发动(时间为2006.12.23-2007.01.06)。各镇区要以此次行动为契机,广泛地开展一次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各镇区要专门举办一期理论政策培训班,大力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一法三规”和《辽宁省计划生育条例》。切实提高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群众依法生育的意识。
  3、自检自查(时间为2007.01.07——2007.02.18)。此阶段共有四项工作内容:一是对本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进行一次认真的梳理,查找出制约工作发展的主要矛盾和关键问题,并整理形成书面材料。二是对上阶段宣教工作进行一次自我检查,查找工作中存在的“死角”和“漏洞”,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补救。三是对辖区内计划外生育人员进行一次彻底的清查摸底,具体工作分为两项内容:①将2000年~2005年期间正常上报和今年“双清”期间查出的计划外生育人员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登记造册;②继续清理清查2000年~2005年尚未浮出水面的计划外生育人员。四是继续征收历年计划外生育人员欠缴的社会抚养费,对暂无支付能力的计划外生育家庭应严格按照《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执行,确保社会稳定。
  4、整改提高(时间为2007.02.19-2007.03.24)。
  (1)补齐所有计划外生育案件的卷宗,规范卷宗内容并汇同其它相关资料一并存档备查。
  (2)建立并完善稳定低生育水平的长效机制。具体要求:一是切实建立起党政一把手责制,各镇区每季度必须召开一次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党委会;书记、镇长(主任)、副书记、副镇长(副主任)要经常听取计划生育的工作汇报。二是加强镇区村计划生育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完善镇区村统计台账,加强生育手续审批管理,对本次清查出的计划外出生做好登记造册、存档工作。

  五、政策说明
  1、此次由镇区追缴的社会抚养费全部纳入镇区财政管理并用于计划生育事业。
  2、各镇区在此次行动中所涉及的数据和文档资料,由各镇区自行妥善保管。
  3、凡在此次活动中对所有(2000年~2005年)计划外生育人员做出处理的,不追究党政领导及有关人员的工作责任,如活动结束后再发现还有2000年~2005年未做出处理的计划外生育人员,一律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并实行“一票否决”。
  4、各镇区要结合本次“百日行动”,切实理顺政府与计生办的财务关系,不得以任何理由给计生办下达经济指标;不允许将计生办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与社会抚养费征收业绩挂勾;今后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全额上缴镇区财政管理,用于计划生育事业,计生办各项开资由财政全额划拨。
  海城市计划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
  “百日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王 潜 市长
  副组长:孙彬彬 副市长
  于 萍 市监察局局长
  孙家成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局长
  成 员:
  苏 毅 市监察局副局长
  张世科 市公安局副局长
  赵立夫 市法院副院长
  高魁伟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副局长
  白昌基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副局长
  王艳清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副局长
  于 标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纪检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白昌基兼任,成员有:
  贺政奎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稽查室主任
  王宏大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统计科科长
  金 艳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规科科长
  
二OO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开展清理清查出生人口瞒漏报稳定低生育水平“百日行动”实施方案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控制人口数量、稳定低生育水平是事关全局的一项重大战略性问题。根据鞍人口发[2006]37号文件要求,我市已于2006年8月~2006年10月在全市范围内对2000年~2005年计划外生育及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进行了一次彻底的清查。鉴于我市实际情况,按鞍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再进行一次“清查清理出生人口瞒漏报稳定低生育水平''百日行动''”(以下简称“百日行动”)。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从和服务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目标。

  二、工作原则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遵循实事求是、公正合理、公开透明、不留死角的工作原则。

  三、工作目的
  通过确保计划生育违法当事人完全履行法律义务来实现我市低生育水平的稳定。

  四、时间安排及方法步骤
  1、成立组织(时间为2006.12.15-2006.12.22)。为了加强对此次“百日行动”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海城市清理清查出生人口瞒漏报稳定低生育水平''百日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各镇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一律由镇区党委书记担任,并设立专门办公室负责这项工作。各镇区要根据此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制定出既科学合理,又具有可操作性的工作方案,并以党委、政府的名义正式下发文件,同时将“方案”上报市“百日行动”领导小组。
  2、宣传发动(时间为2006.12.23-2007.01.06)。各镇区要以此次行动为契机,广泛地开展一次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各镇区要专门举办一期理论政策培训班,大力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一法三规”和《辽宁省计划生育条例》。切实提高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群众依法生育的意识。
  3、自检自查(时间为2007.01.07——2007.02.18)。此阶段共有四项工作内容:一是对本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进行一次认真的梳理,查找出制约工作发展的主要矛盾和关键问题,并整理形成书面材料。二是对上阶段宣教工作进行一次自我检查,查找工作中存在的“死角”和“漏洞”,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补救。三是对辖区内计划外生育人员进行一次彻底的清查摸底,具体工作分为两项内容:①将2000年~2005年期间正常上报和今年“双清”期间查出的计划外生育人员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登记造册;②继续清理清查2000年~2005年尚未浮出水面的计划外生育人员。四是继续征收历年计划外生育人员欠缴的社会抚养费,对暂无支付能力的计划外生育家庭应严格按照《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执行,确保社会稳定。
  4、整改提高(时间为2007.02.19-2007.03.24)。
  (1)补齐所有计划外生育案件的卷宗,规范卷宗内容并汇同其它相关资料一并存档备查。
  (2)建立并完善稳定低生育水平的长效机制。具体要求:一是切实建立起党政一把手责制,各镇区每季度必须召开一次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党委会;书记、镇长(主任)、副书记、副镇长(副主任)要经常听取计划生育的工作汇报。二是加强镇区村计划生育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完善镇区村统计台账,加强生育手续审批管理,对本次清查出的计划外出生做好登记造册、存档工作。

  五、政策说明
  1、此次由镇区追缴的社会抚养费全部纳入镇区财政管理并用于计划生育事业。
  2、各镇区在此次行动中所涉及的数据和文档资料,由各镇区自行妥善保管。
  3、凡在此次活动中对所有(2000年~2005年)计划外生育人员做出处理的,不追究党政领导及有关人员的工作责任,如活动结束后再发现还有2000年~2005年未做出处理的计划外生育人员,一律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并实行“一票否决”。
  4、各镇区要结合本次“百日行动”,切实理顺政府与计生办的财务关系,不得以任何理由给计生办下达经济指标;不允许将计生办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与社会抚养费征收业绩挂勾;今后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全额上缴镇区财政管理,用于计划生育事业,计生办各项开资由财政全额划拨。
  海城市计划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
  “百日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王 潜 市长
  副组长:孙彬彬 副市长
  于 萍 市监察局局长
  孙家成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局长
  成 员:
  苏 毅 市监察局副局长
  张世科 市公安局副局长
  赵立夫 市法院副院长
  高魁伟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副局长
  白昌基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副局长
  王艳清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副局长
  于 标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纪检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白昌基兼任,成员有:
  贺政奎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稽查室主任
  王宏大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统计科科长
  金 艳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规科科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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