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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市级预备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荆政发[2007]3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12-28 | 生效日期:2007-12-28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荆门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荆门市市级预备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荆门市政府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荆门市市级预备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预备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级预算审查监督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预备费主要指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救灾开支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
第三条 根据法律规定和市级财力情况,市级预备费按照当年市级地方一般预算支出额的1%?3%设置。
第四条 市级预备费的支出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较大自然灾害的预防、抗灾、救灾、救济和灾后恢复等支出;
2、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包括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等支出;
3、处理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重大支出;
4、落实中央、省、市重大改革政策的一次性支出;
5、根据特殊需要,市政府决定应从市级预备费中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五条 市级预备费的动用方案,由市财政局提出,报市政府批准。
第六条 市级预备费一般控制在下半年使用,适时提交市政府审定。
第七条 市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预备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定期将使用情况报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市级财政性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荆政发〔2002〕10号)中有关预备费管理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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