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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价调基金征收范围、标准和征收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盘政发[2007]3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12-28 | 生效日期:2007-12-28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调控体系,增强政府运用经济手段调控市场的能力,保持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的基本稳定和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改委《关于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加强和改善价格调控的通址(发改价格〔2005〕928号)和省政府相关文件规定,现就我市价调基金征收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晰价调基金征收范围和标准
(一)征收范围
根据省政府辽政发〔2002〕17号文件规定,价调基金征收范围确定为:在我市境内从事生产、经英服务等活动,并有销售、经英收费等项目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包括中、省直企事业单位及所属分支机构)和个人均为征收对象。
(二)征收标准
1.工业、商贸、石油、烟草、医药、建筑安装等行业,按销售(收费)总额的1‰征收。
2.餐饮业(包括宾馆、酒店、招待所的餐饮部)、洗浴、美容美发、保健、摄影、文化娱乐等行业按营业额的0.5%征收。
3.国家、省、市政府明确规定免征或缓征价格调节基金的,按规定执行。
二、调整价调基金征收办法
自2008年1月1日起,价格调节基金委托地税部门代征。具体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物价局)会同地税部门研究制定,代办手续费标准按征收总额10%执行。
三、强化价调基金使用的审批管理工作
价调基金是调控价格、稳定市场的专项基金,主要用于政府的政策性补偿,平抑粮油副食品等生活必需品价格异常波动,对困难群众的动态价格救助,支持重要商品储备,为保障供给、促进流通和结构调整进行的政府资助等。要严格价调基金使用审批制度,坚持专款专用原则,动用价调基金,需由使用部门向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请事项调查论证,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同级政府价调基金领导小组审批。要严格价调基金监审制度,健全价调基金代征、管理、使用制度。财政、审计等部门要依法做好监督、审计等工作,确保价调基金管理工作规范有序运行。
2004年9月14日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价调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址(盘政发〔2004〕26号)同时废止。
盘锦市政府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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