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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赣府发[2007]3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12-29 生效日期:2007-12-29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3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是对我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进行的一次大规模社会调查,是一项大型的国情国力调查。认真搞好我省的经济普查,全面掌握我省第二、三产业发展的规模、结构和效益等统计信息,对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实现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把普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各有关方面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认真把这项工作做好。

  二、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经济普查是一项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的重大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强有力的领导和严密的组织。省政府成立第二次全省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经济普查的组织和实施。领导小组由省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省政府办公厅、省统计局、省发改委、省委宣传部、省编办、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等部门(组成人员名单另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各地要及时组建经济普查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切实加强对普查工作的领导。各级普查机构要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高标准,严要求,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普查任务顺利完成。

  三、落实经济普查经费。按照《通知》要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各市、县(区)政府要根据当地普查工作的实际需要,及时安排必要的普查经费,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各级普查机构要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使用。省政府文件

  四、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和互联网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经济普查的重大意义和工作要求,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主动参与,积极配合,如实申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工作,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共同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注:《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35号)(略)

江西省政府
200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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