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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自治区监察厅关于落实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工作的通细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宁财[行]发[2007]146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12-25 | 生效日期:2008-01-01 |
自治区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央国家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办法》(财行[2006]312号)的规定,财政厅通过政府采购确定了自治区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的出差、会议定点饭店,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办法》(宁财行发[2007]1310号)。这为贯彻落实财政部、自治区有关要求,规范党政机关公务接待活动,避免转嫁差旅费、会议费负担,加强党风、政风建设提供了必要的条件。为确保 《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办法》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到有定点饭店的市、县(市、区)出差,必须到定点饭店住宿,住宿费按照定点饭店协议价格凭据报销,因特殊原因不能到定点饭店住宿的,应书面说明原因,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按照当地定点饭店协议价格上限以内凭据报销;到没有确定定点饭店的县(市、区)出差,住宿费按照出差地所属市定点饭店协议价格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二、自治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住宿定点饭店应携带证明身份的工作证和身份证,并按照定点饭店的协议价格入住相应类型的房间。
三、自治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住宿应主动交纳住宿费,并索取正式发票,交本单位报销。不得向下级接待单位转嫁住宿费负担。
四、根据《财政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行[2007]285号),停止执行有关“住宿费标准暂时按照副部长级人员每人每天600元,司局级人员每人每天300元,处级以下人员每人每天150元”的规定,住宿费一律按定点饭店协议价格凭据报销。
五、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到会议定点饭店办会,并主动交纳会议费。到本单位或本系统只对内部营业的内部宾馆、招待所或会议中心办会,在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内凭据报销。
六、自治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办会不得向定点饭店提出超过协议规定服务范围的要求。
七、各部门、各单位财务部门要加强差旅费和会议费管理,严肃财经纪律;自治区监察厅各派驻机构要加强对所驻部门、单位出差、办会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严肃查处有关违纪问题。
八、为了保证差旅费和会议费管理制度的严肃性,政策的一致性,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会议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应以自治区财政厅统一解释为准。
九、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监察厅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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