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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城管执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滨政办发[2008]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01-29 | 生效日期:2008-01-29 |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城管执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滨州市财政局
(滨州市物价局 滨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促进户外广告业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建设厅工商局关于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5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滨州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工作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重要性
户外广告资源是城市公共资源,所有权归政府。户外广告经营者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必须按照本《意见》的规定,依法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这是政府对城市空间资源所有权的重要体现。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是政府通过出让公共资源经营权取得的收入,是城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属政府非税收入,必须全额纳入财政管理,主要用于城市管理及维护工作。
二、明确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原则范围
城市户外广告资源应按照“统一规划、统一经营、规范管理”的原则,实行市场化运作,原则上通过招标、拍卖方式确定经营者。财政部门是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主管部门,物价部门按照职责,强化对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收费管理,严把收费审批关。城管执法部门受财政部门委托,负责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工作。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实行“收支两条线”制度,由城管执法部门开具非税收入缴款书,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管系统征收,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城管执法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有关规定,负责户外广告资源招标、拍卖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与产权单位(人)或广告经营者签订《户外广告占用、使用空间资源运营协议》。
凡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场地、水域、交通工具等设置载体,占用城市公共空间资源进行经营性广告宣传而设置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灯箱、橱窗、招贴栏、路牌、标志牌、候车亭、实物造型等广告形式的,以及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设置载体,设置临时性的彩旗、条幅、气球、拱门等广告形式的,都应当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下列情况不缴纳或暂缓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1.政府重大活动,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举办大型活动需要营造宣传气氛或设置公用指示牌、临时悬挂非商业性户外广告的,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免缴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2.经批准设置的,不获取经济收益的公益性宣传设施、公益广告(公益广告兼商业广告的除外),不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3.在城市中行驶的大、中、小型车辆等交通工具设置广告的,暂不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4.临时性广告中的布幅、条幅、气模、拱门等用于非商业性宣传的如婚庆、单位庆典等,不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三、规范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和管理
(一)利用公共场所、市政公用设施和行政事业单位建筑物等公共产权资源设置户外广告的经营权,必须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出让,所取得的招标、拍卖收入全额上缴财政。本《意见》下发前已取得经营权的,按本《意见》规定的同类广告征收标准补缴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合同到期后,再纳入招标、拍卖范围。
(二)利用非公共产权建筑物、设施、场地设置户外广告的经营权,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的,所取得的收入全额上缴财政。经业主申请,城管执法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核准,可按收入总额的50%给予业主经济补偿。以协议方式出让的,按本《意见》规定的同类广告征收标准计算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本《意见》下发前正在使用的,按本《意见》规定的征收标准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三)产权人利用自有场地、设施、建筑物为本单位作商业性广告宣传的,须按照本《意见》规定的征收标准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后,方可设置户外广告。
(四)设置软体广告、沿街门店招牌广告以及举办临时促销活动的,须按照本《意见》规定的征收标准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后,方可设置户外广告。(五)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经营权期满后重新出让的,同等条件下,原使用者可优先获得使用经营权;广告设施仍能使用的,原使用经营者通过招标、拍卖取得使用权后可保留使用;原使用者未取得下期使用权的,可与取得下期使用权的使用经营者协商转让户外广告设施,未能达成协商意见的,应自行拆除原设施。
(六)通过招标、拍卖的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经营权的单位,凭中标通知书或成交通知书,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后,办理有关手续。通过产权人协议出让的,经城管执法部门批准并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后,办理有关手续。
(七)执收单位收取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须持有同级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按要求进行收费公示,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八)财政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和标准征收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或提高征收标准,不得擅自减征、免征、缓征。
确需减征、免征、缓征的,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执行。
(九)城管执法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对未按规定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而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或个人,要依法严厉查处,并全额追缴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四、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工作的监督管理
监察、物价、审计、工商、规划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工作的监督检查,配合城管执法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做好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监察、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查明事实,依法作出处理。
对违反户外广告资源收入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县(区)可根据当地实际,参照本《意见》制定具体征收管理意见。
附件:滨州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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