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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皖价费[2008]2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01-31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市、试点县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7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05]183号)同时废止。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财政厅
2008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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