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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劳动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劳社[2008]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8-01-24 生效日期:2008-01-24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43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劳动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现就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和执行时间

  凡2007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已办理退休(退职,下同)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列入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范围,调整基本养老金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企业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参照机关同类人员的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基本养老金的标准

  1、2007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55元。

  2、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工龄,下同)每满一年另增加1.5元,累计缴费年限尾数不足一年的按一年发给。

  3、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办理退休手续,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退休人员,再另行增加养老金:

  (1)退休前获得副高专业技术职称或国家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每人每月另增加基本养老金60元;退休前获得正高专业技术职称或按照《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退休问题的补充规定》(国发[1986]26号)享受全薪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另增加基本养老金70元。

  (2)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另增加基本养老金40元。

  (3)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另增加基本养老金30元。

  (4)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人员到达70周岁的,每人每月另增加基本养老金30元,到达80周岁的每人每月另增加基本养老金20元。但在2006年、2007年调整养老金时,已经享受过另增加30元至50元养老金的女性退休人员,不再按本条规定另增加基本养老金。

  三、资金列支

  已参保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从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中央财政对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专项补助资金,省财政按规定拨付各地。在此基础上,各县(市、区)本次调整养老金除中央财政补助外的其余资金,由省全额补助;各市本级所需资金由同级政府统筹解决,省里根据各市具体情况适当补助。未参保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关怀。今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时间紧、任务重,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严格把握政策,抓紧组织实施,务必于2008年春节前将增加的养老金发放到人。要切实加强基金征缴,发挥市级统筹调剂功能,加大财政投入,提高支付能力,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调整养老金工作顺利实施,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各市于2008年2月18日前对本地以及所属县(市、区)调整养老金情况进行总结,专题上报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

安徽省劳动保障厅
安 徽 省 财 政 厅
二○○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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