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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国资委外派董事监事(财务总监)工作规程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12-29 生效日期:2007-12-2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规范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依法维护国有资产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无锡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工作的意见》(《无锡市国有企业董事会工作规则(试行)》、《无锡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规则(试行)》)的要求,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本工作规程适用于无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控股公司。

  第三条 本工作规程中提及的外派董事、监事、财务总监(以下简称“外派人员”),是指由市国资委依据公司章程向企业委派,且不在企业内部担任除董事、监事、财务总监之外的其他职务,代表出资人利益,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市国资委负责并报告工作的人员(包括专职和兼职)。

  第二章 工作方式


  第四条 外派人员应运用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在服从于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总体目标的前提下,积极参与公司战略决策指导和常规运行的监督管理,推动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促进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维护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外派人员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出席或列席企业有关重大战略决策、经营管理和财务活动的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经理层会议;

  (二)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核查企业及投资企业的财务、资产状况,对存在问题要求企业作出必要说明并提供有关资料;

  (四)督促企业建立健全相关的内控制度,并监督执行;

  (五)定期或按要求向市国资委述职和报告工作。

  第三章 工作台帐制度


  第六条 外派人员应严格遵照专业化、制度化、标准化的要求建立工作台帐,真实、完整、公允地反映参与企业管理、决策和监督的过程和结果。工作台帐是外派人员工作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工作台帐要求填写规范、字迹清晰、保存完好、详实记录。工作台帐应包括如下事项:
  (一)出席、列席企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经理层会议等情况及相关决议内容;

  (二)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资产运营效果的分析;针对经营、财务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真实、全面、及时地披露并提出解决建议;

  (三)企业重大产权、资产变动情况;重大投、融资及担保、抵押情况;

  (四)财务检查、监督情况及处理意见;

  (五)参加专业学习培训情况;

  (六)其他与履职相关的重要情况。

  第四章 报告制度


  第八条 为保障国有出资人及时、全面、准确地了解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资产变动等重大事项情况,外派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和要求,执行工作报告制度。

  第九条 报告包括常规性报告和专项紧急报告。常规性报告分为季度重大事项报告和(半)年度综合分析报告。专项紧急报告包括突发事件书面专项报告和电话(口头)紧急报告。

  第十条 外派董事应就企业经营的重大事项在季度终了后20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提交季度报告;还应在年度终了3个月内,向市国资委提交如下书面报告:
  (一)企业董事会的会议情况及决议内容;

  (二)企业生产经营状况;

  (三)企业对外投资、融资、抵押、担保等涉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

  (四)企业的前景分析和经营管理过程突出问题的整改意见、措施;

  (五)需要报告和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外派监事应就企业经营的重大事项在季度终了后20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提交季度报告;还应在年度终了3个月内,向市国资委提交如下书面报告:
  (一)企业监事会会议情况;

  (二)企业财务、资产状况及经营管理检查情况;

  (三)企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业绩记录,并对其经营活动中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司规章制度和越权决策的行为作出客观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四)企业内控制度的合理性评价,以及内控制度的落实、执行情况;

  (四)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五)年度或专项监督检查报告的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六)需要报告和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 外派财务总监应就企业经营的重大事项在季度终了后20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提交季度报告;还应在年度终了3个月内,向市国资委提交如下书面报告:
  (一)企业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

  (二)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质量情况;

  (三)企业的资产营运、国有资产变动及保值增值情况;

  (四)企业的重大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

  (五)企业的重大财务事项及重大经营计划的执行情况;

  (六)需要报告和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外派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企业经营行为有可能危害国有资产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家所有者权益,以及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及时向市国资委提出专项报告。

  第十四条 报告一般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市国资委。如遇特殊紧急情况来不及作出书面报告的,可先采用电话等形式报告,5天内再向市国资委补交书面报告。

  第十五条 外派人员将工作情况和相关报告提交无锡市董事监事(财务总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董监事管理中心”),董监事管理中心将情况汇总后向市国资委报告。市国资委对工作报告实行回复制度,具体由董监事管理中心负责将外派人员报告事项的处理结果及意见进行及时反馈,并跟踪检查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 外派人员在任期结束后,应向市国资委提交书面述职报告,并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和日常运营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解决建议。

  第五章 工作机制


  第十七条 董监事管理中心负责外派人员的管理、考评与监督,并向市国资委提出对外派人员年度和任期考核评价建议报告。
  (一)外派人员的工作台帐、工作报告内容是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董监事管理中心定期检查或抽查工作台帐,并督促外派人员根据整改意见,健全和完善工作台帐,不断提高台帐质量。

  (二)董监事管理中心加强对外派人员工作报告的披露内容、报送程序、报送期限等的跟踪管理。外派人员对于工作报告中揭示的问题,应及时向董监事管理中心反映、沟通,并按照董监事管理中心的意见行使职权;对于同一事项(数据),报告中有不同反映的,根据董监事管理中心的要求实施进一步调查核实,达成共识。

  (三)外派人员应按时参加市国资委和董监事管理中心定期召开的工作例会。外派人员中的专职人员除参加市国资委和董监事管理中心统一组织的活动外,必须常驻企业,履行日常监督职能。

  (四)外派人员对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未按规定报告或提交虚假报告的,董监事管理中心应视情节轻重提出批评教育、责令改正、警告及其他行政处分、纪律处分或向市国资委提出处理建议。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构成犯罪的,应报请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渎职报告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外派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包括亲属关系回避和直接利益关系回避。

  第十九条 外派人员在任职期间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三)不得超越范围行使职权;

  (四)不得违规接受企业的馈赠、报酬、福利待遇;

  (五)不得参加由企业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与经营行为无关的活动;

  (六)不得利用职权为个人谋取私利;

  (七)不得串通委任企业弄虚作假、隐瞒企业的重大经营、财务问题;

  (八)市国资委要求遵守的其他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企业发现外派人员有违反本规程行为的,有权向市国资委或董监管理中心报告。

  第二十一条 企业有义务向外派人员及时、全面、真实地提供符合要求的相关资料,并通报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情况,为外派人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拒绝、无故拖延、隐匿、篡改、伪报重要情况和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外派人员履行规定职责。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规程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规程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无锡市国有企业董事会规则(试行)

  2、无锡市国有企业监事会规则(试行)

  附件1:
无锡市国有企业董事会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董事会制度建设,规范董事会运作,确保董事会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工作的意见》精神,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本工作规则适用于无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中的其它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企业)投资设立的国有控股企业,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 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点是对董事会的管理,既实现出资人职责到位,又确保企业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 董事会忠实代表出资人利益,是企业的经营决策机构,对市国资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


  第五条 董事会成员原则上为3-7人,由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组成,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第六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视需要设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职时,可由副董事长代行董事长职权,副董事长不能履职时,由市国资委指定其他董事或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代行董事长职权。

  第七条 按照《公司法》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董事会成员由市国资委委派;董事长、副董事长分别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决定后,由市国资委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选举产生,按规定程序办理任免手续。董事会成员不得兼任所任职公司的监事。

  第八条 董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董事任期届满后,经市国资委考核合格可以连任,其中外部董事在同一公司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九条 董事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投资与规划、薪酬与考核、审计等专门委员会,对公司的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企业改革方案、薪酬考核制度、内部审计和内控制度设计等提出审议、评价和咨询意见,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建议。

  第十条 各专门委员会要充分发挥外部董事的作用,其中薪酬与考核、审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应由外部董事担任。公司各业务部门有责任和义务为董事会及其下设的专门委员会提供工作服务。

  第十一条 可以设立董事会办公室作为董事会常设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筹备董事会会议,办理董事会日常事务,与董事沟通信息,为董事工作提供服务等。可以设立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列席董事会,做好董事会会议记录等。

  第三章 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十二条 董事的任职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诚实守信,团结协作,勤勉敬业;

  (二)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和公司主营业务,具有战略规划、投融资决策、经济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和法律事务等某一方面的专长,能有效地履行职责;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企业和职工利益,依法行使职权和承担相关义务;

  (四)身体健康,符合《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规定的其它条件;

  (五)外部董事除应具备董事的任职条件外,还应符合本工作规则第五章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董事长除应具备董事的任职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任职要求: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理想和信念,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具有较强的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

  (二)熟悉现代企业管理,具有较强的能够驾驭全局的战略决策能力、领导指挥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具有良好的履职记录、突出的工作业绩和必要的从业经历;

  (三)具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和心理素质,能够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善于依靠集体的力量开创工作新局面。

  第四章 董事会和董事的职责


  第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按照《无锡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决定公司报市国资委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各类重大事项,并对经理层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二)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市管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下同),或者提出人选任免建议;决定董事会工作机构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负责对经理层的考核,决定或者建议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

  (三)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决定公司的风险评估、财务控制、内部审计、法律风险控制等管理体制,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控;

  (四)对公司投资设立的子企业以公司的名义履行出资人职责;

  (五)根据市国资委的授权,拟定公司章程修改方案,报市国资委批准;

  (六)《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市国资委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董事会履行以下义务:

  (一)执行市国资委依法作出的各项决定,对市国资委负责,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在企业中的贯彻执行,切实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按照《无锡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必须报市国资委的各类重大事项进行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形成董事会决议或纪要;

  (三)向市国资委提交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或资产经营责任制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向市国资委提供真实、准确、全面的重大决策和日常财务及运营信息;

  (四)向市国资委提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薪酬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程序、方法等信息;

  (五)对应由董事会决定事项的范围和数量、决策程序、决策信息、风险控制,以及对董事长和董事的授权事项作出全面、明确、具体的规定,并将其纳入公司章程;

  (六)支持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权,开展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公司职工、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七)建立与公司经理层、监事会的重大事项沟通制度,向监事会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八)《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市国资委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领导董事会日常工作,组织制订董事会运作的各项制度;在董事会休会期间,根据董事会授权行使除应由董事会集体决策事项以外的部分职权;

  (二)监督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和实施情况,听取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董事会决议实施情况的汇报;

  (三)签署或者接受授权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法律文书、公司债券发行文件、重要合同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签署由董事会聘任人员的聘任书;在重大决策、参加对外活动等方面对外代表公司;

  (四)《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市国资委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董事行使《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职权,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参加董事会活动和董事会的委托或授权执行公司业务。

  第十八条 董事履行《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对行使职权的结果负责,对董事会决议承担相应的个人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十九条 外部董事除与内部董事承担相同职责外,还承担本工作规则第五章规定的相关职责。

  第五章 外部董事制度


  第二十条 外部董事是指由非本公司人员担任的董事,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有关职务外的其他职务,不负责执行层的事务。

  第二十一条 外部董事由市国资委遵循择优、公开、德才兼备和规范管理的原则,依法进行选聘和委派。经市国资委批准,外部董事可以在1至3家公司中任职。

  第二十二条 外部董事选聘一般采用面向社会公开选聘或直接选聘的方式进行。公开选聘是指由市国资委采取面向社会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竞聘等方式选聘外部董事;直接选聘是指由市国资委从符合任职条件、能胜任工作的人员中选聘外部董事。

  第二十三条 外部董事实行任前公示制度,任职前应面向社会进行公示。任前公示时,拟任人选应就本人与任职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职的关系,向市国资委和任职公司发表声明。

  第二十四条 外部董事任期结束后不再续聘的为自动解聘,市国资委不承担为其另行安排职务的义务。外部董事的劳动关系由市国资委委托有关部门代管。

  第二十五条 外部董事享受岗位津贴,其标准由市国资委根据其承担的职责和工作业绩考核确定。为任职公司做出突出贡献的外部董事,由市国资委给予适当奖励。外部董事在履职时的出差、办公等待遇比照本公司内部董事待遇执行。除此以外,外部董事不在公司获得任何形式的其他收入或福利。

  第二十六条 外部董事除应具备董事的任职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任职要求:

  (一)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一定年限的相关工作经历,是公司主营业务投资、经营管理、财务会计、市场营销、资本运作、金融法律、科研开发和人力资源管理等某一方面的专家或具有实践经验的人士;

  (二)具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风险防范能力、识人用人能力和开拓创新能力;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董事会工作;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信誉,本人与任职公司不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职的关系,本人及其直系亲属近两年内未曾在公司及全资、控股子企业中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以上职务,未曾从事与公司有关的商业活动,不持有公司或公司所投资企业的股权,不在与公司同行业的企业或与公司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兼职。

  第二十七条 外部董事除与内部董事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外,还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积极参与公司战略决策和运行情况监控,关注长期发展目标与核心竞争力的培育,督促公司贯彻执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建立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推动现代企业制度建设;

  (二)在年度和任期结束后,向市国资委提交书面履职报告,对任职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日常运营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解决建议;

  (三)参加市国资委定期召开的外部董事工作例会,接受所任职公司和职工的监督,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职情况的监督和评议。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和工作程序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公司章程应对会议的内容、次数、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参会和列席人员,以及对董事必须亲自出席的董事会会议的性质、内容等作出具体规定。

  (二)对董事会会议审议的重大决策事项,必须事先向董事提供充分的资料,公司章程应对资料的充分性和提前的时限作出规定,以确保董事有足够的时间阅研材料。

  (三)董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公司章程应对必须由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方可通过的决议作出具体规定;其余决议可由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即为有效。

  (四)董事会会议实行记名表决,各董事会成员均为一票。各董事应按自己的判断独立投票。

  (五)董事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做成详细的会议记录,包括会议的日期、地点、主持人、出席董事、议程、董事发言要点、决议的表决方式和投票结果。出席会议的董事和列席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妥善保存于公司。

  (六)董事会决议应在董事长签发后的10个工作日内报市国资委备案。涉及企业重大事项的决议信息必须由董事会委托专人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工作程序

  (一)投资决策程序。董事会委托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拟定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投资计划和重大项目的投资方案,提交董事会,由董事会组织有关人员或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并提出审议报告,董事会对审议报告讨论研究后,表决形成董事会决议,按照规定权限批准后,由总经理组织实施。

  (二)人事任免程序。根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的规定,董事会会同企业党组织对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进行审议,作出任免决定或建议,按照有关程序办理聘任或者解聘手续。

  (三)财务预决算工作程序。董事会委托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董事会;由董事会组织有关人员或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并提出审议报告;董事会对审议报告讨论研究后,制定方案,按照规定权限批准后,由总经理组织实施。

  (四)检查工作程序。在董事会决议的实施过程中,董事长应组织有关人员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有权要求和督促总经理予以纠正。

  第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和工作程序除本工作规则有规定的外,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一条 市国资委负责对董事长、董事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以及重大事项的专项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其奖惩和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董事长、董事的薪酬主要根据公司经营业绩,由市国资委考核确定,其中外部董事的薪酬或岗位津贴由市国资委统一管理。

  第三十三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董事会决策失误和董事长、董事在任期内因经营决策不当、经营管理不善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分别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由委派或任命部门及时作出职务调整的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得在国有企业中任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各公司可以结合自身实际,制定董事会工作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完善董事会内部工作机制。

  第三十五条 本工作规则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工作规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无锡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国有企业监督机制,促进监事会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确保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工作的意见》精神,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本工作规则适用于无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中的其它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企业)投资设立的国有控股企业,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 监事会工作按照市国资委的决策部署,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及其权益。

  第四条 监事会是企业的监督机构,忠实代表出资人利益,对市国资委负责并报告工作,既实现监督管理到位,又确保企业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


  第五条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由内部监事和外部监事组成,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不低于三分之一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

  第六条 监事会设主席1人。按照《公司法》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监事会成员由市国资委委派;监事会主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决定后,由市国资委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选举产生,按规定程序办理任免手续。

  第七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后,经市国资委考核合格可以连任或在其它公司中担任监事。经市国资委批准,外部监事可以在1至3家公司中任职。

  第八条 监事会可以设立专门工作机构,并配备必要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第三章 监事的任职条件


  第九条 监事的任职条件: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理想和信念,对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有高度的责任感;

  (二)熟悉并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具有企业管理和财务、会计、审计或者宏观经济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相关工作经历;

  (三)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撰写能力,并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四)身体健康,符合《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条 外部监事除应具备监事的任职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任职要求:

  (一)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5年以上从事法律、经济、财务、管理等实际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信誉和操守,无违法违纪不良记录;

  (二)本人与任职公司不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职的关系,不得在其直系亲属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监事会中任职;不得在与公司同行业的企业或与公司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兼职;

  (三)实行任职回避制度,回避事项包括:过去两年内曾在本公司任职;过去一年内曾为本公司提供商业性中介服务;过去一年内曾受雇于本公司的主要客户。

  第十一条 市国资委是外部监事的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任职方案、日常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档案。外部监事要求辞职或调离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交接工作。

  第四章 监事会的职责


  第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通过查阅财务会计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市国资委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检查公司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国资委制度及决定的执行情况;对董事会重大决策、公司经营活动中数额较大的投融资和资产处置行为等进行重点监控,可作出决议向市国资委、公司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监事会成员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必要时,可列席经理层的有关会议及党政联席会议;

  (六)《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市国资委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和对监事会成员的管理;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决议和其他重要文件;

  (三)代表监事会向市国资委报告工作。

  第十四条 监事会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严格执行监事会决议,对检查报告内容保密,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二)坚持原则,依法办事,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财经纪律正确行使监督权力,客观公正地评价和反映企业的经营、财务状况和领导人员的工作业绩;

  (三)加强学习,全面提高思想政治素质,不断增强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勤奋工作,密切联系群众,注意听取各方面意见,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廉洁从业,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规定和监事会工作纪律;

  (四)制定监事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议事规则,建立监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的报告、记录制度,建立必要的企业信息资料库,确保监督检查的规范性。

  第十五条 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事会可报告市国资委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行政处分:

  (一)拒绝、阻碍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拒绝、无故拖延向监事会提供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等有关资料的;

  (三)隐匿、篡改、伪报重要情况和有关资料的;

  (四)有阻碍监事会监督检查的其他行为的。

  第五章 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 监督检查工作包括日常监督检查、年度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

  (一)通过查阅资料、参加会议、实地调研、召开专题会议等形式,对公司日常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根据市国资委的安排,对公司的年度和定期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在对公司重大决策、资产变动、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方面的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有可能或已经导致国有资产严重损失的行为,有必要深入检查的,可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的,可以进行专项调查。

  第十七条 监督检查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公司负责人对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在公司召开与监督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等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核查公司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可要求公司负责人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四)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劳动保障等部门和有关银行调查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第六章 监事会报告和会议制度


  第十八条 监事会每季度向市国资委报告工作一次,报告内容包括:对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情况;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时的诚信及勤勉尽责表现所作的评价;以及市国资委要求或监事会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监事会对公司年度或专项监督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作出书面报告,对检查内容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对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其后果进行揭示分析,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条 检查报告经监事会成员讨论通过,由监事会主席签发,报市国资委。监事会成员对检查报告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检查报告中说明。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在履行职责时发现公司经营行为有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权益的紧急情况,以及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可以通过合适的途径和方法,就公司的财务活动、经营管理情况以及监事会的监督检查工作动态,与公司进行交流和沟通。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的监督检查工作报告应当符合公文处理规定和市国资委的具体要求。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议事方式主要采用定期会议、日常会议和专题会议的形式进行。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长、董事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等列席会议。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对所议事项一般应做出决定形成会议决议,讨论而不作决定的,应当形成会议纪要。每次会议的记录应提供给全体与会监事审阅,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以及监督检查文件、资料应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保管,并按规定程序和时间办理相关手续,向市国资委移交归档。

  第二十七条 市国资委建立监事会联席会议制度,由监事会主席参加,对监事会的有关工作进行研讨,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人员出席。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会议记录的签发和报送等事项,除本规则有规定的外,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考核奖惩与工作纪律


  第二十九条 市国资委负责对监事会主席、监事的工作实绩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评价,考评结果作为对其奖励和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监事会主席、监事的薪酬主要根据其履职情况和专项工作完成情况,由市国资委考核确定,其中外部监事的薪酬或岗位津贴由市国资委统一管理。

  第三十一条 外部监事不得接受公司的任何馈赠;不得参加由公司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在公司中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不得接受公司的任何报酬和福利待遇;不得在公司报销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监事对公司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与公司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致使出资人和公司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依法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由委派或任命部门及时作出职务调整的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得在国有企业中任职。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监事应当严格遵守各项党风廉政规定和日常工作行为规范,所任职公司发现其有违反相关规定行为的,有权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各公司可以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监事会工作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配合监事会开展各项日常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工作规则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工作规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无锡市其他机构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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