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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2008年元旦、春节期间给予部分民政对象节日生活补助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沪民救发[2007]11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12-20 | 生效日期:2007-12-20 |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为努力构建和谐社会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安排好节日期间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经研究决定,在2008年元旦、春节期间对部分民政对象给予节日生活补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的对象及范围
市民政局管理的优抚、救济对象(市司法所属的老残人员565人)和农村贫困户中的不可扶对象、散居五保户及福利事业单位集中供养对象,月养老金低于750元且无子女的“一老养一老”家庭。
二、补助标准
享受定期抚恤和定期定量补助对象每人390元;民政特殊救济对象、农村贫困户中的不可扶对象、散居五保户每人300元;对传统救济对象中的“三无”对象和其他御寒有困难的救助对象,采取缺什么补什么的办法,实施冬令御寒补助,补助标准为人均230元;月养老金偏低且无子女的“一老养一老”家庭每户300元;市、区(县)民政福利事业单位集中供养对象每人90元(其中伙食费50元,实物补助40元);对在市区各级救助管理站滞留的对象春节期间给予节日伙食补贴每人50元;对长年累月坚持义务为社会救助孤老、重点优抚对象服务的包户组成员进行节日慰问,并赠送少量的慰问品,金额按每人150元掌握。
三、工作要求
为尽早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民政对象手中,这项工作须在2008年 1月20日前全部落实到位;有关发放情况,请各区县民政局于1月31日前汇总上报市民政局。
四、资金渠道
以上各类对象的节日生活补助经费,按原渠道安排列支。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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