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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公路客运附加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粤交费[2007]13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3-23 生效日期:2007-01-01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局(委)、财政局、物价局、公路局,省公路局,省交通集团:

  经省政府同意,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交通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部关于2007年春运期间旅客运输票价不再上浮的通知》(粤价[2007]21号),我省下调公路客运附加费的征收标准,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 2007 年 1 月 1 日起,公路客运附加费征收标准从现行的每人公里征收 0.03 元降为 0.02 元。

  二、营运客车仍按座位包缴基数,其中计算包缴基数的每车次实载率由原来的 70 % ,调整为按 55 %计征。

  三、调整后的广东省公路客运附加费营运客车包缴基数,车籍所在地属山区县的车辆为每月每座 55 元,车籍所在地属非山区县的车辆为每月每座 60 元。按天计缴的标准为每天每座 2 元。

  四、除出租汽车客运附加费按粤价[2006]56 号文规定执行外,其他有关征收规定,仍按照广东省经济委员会、交通厅、物价局、财政厅 《 关于调整公路客运附加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 (粤交费 〔 1998 〕 199 号)的规定执行。

  五、已办理 2007 年全年统缴的车辆,其多缴费额可凭有关缴费凭证前往各公路征稽部门办理退费手续。

广东省其他机构
2007年0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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