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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康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政府有关部门教育工作职责分解方案》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阜政办[2007]3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3-23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

  《阜康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政府有关部门教育工作职责分解方案》已经研究通过,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各自职责认真执行,切实巩固阜康教育取得的成果,进一步推进素质教育,为阜康市全面实施“科教兴阜”和人才强市战略,建设和谐教育提供保障。

  附:《阜康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政府有关部门教育工作职责分解方案》

阜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阜康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政府有关部门教育工作职责分解方案

  为进一步明确和强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教育责任,继续巩固和发展阜康教育取得的成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全面实施“科教兴阜”和人才强市战略,建设和谐教育,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现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职能部门的教育职责进行如下分解。

  一、教育工作职责
  1.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⑴ 将教育工作纳入本市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实现教育事业的优先发展。
  ⑵ 指导、帮助教育行政部门做好项目规划、立项及资金争取工作。
  ⑶ 监督、检查教育收费标准执行情况,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制止并处罚教育乱收费行为。
  2.经贸委
  积极创造条件,为儿童、青少年学生的实习、社会实践、参观学习等方面提供便利和帮助。
  3.财政局
  ⑴ 保证市财政支出总额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增加财政预算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确保教育投入达到“三个增长”的要求,按标准足额安排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
  ⑵ 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按时、足额核拨教育经费,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指导、监督教育经费的合理使用。
  ⑶ 按照政策规定的标准设立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专项经费以及教师继续教育及培训、经常性危房改造、教育科研、教育奖励、特困生资助等专项资金,并保证每年有所增长。
  ⑷ 依法加强教育费附加和人民教育基金的管理工作,及时转拨教育费附加和人民教育基金,并指导、监督教育局合理使用。
  ⑸ 确保农村税费改革后转移支付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比例不低于乡镇总额的50%(不含工资)。
  ⑹ 执行市委、市政府优先发展教育的有关规定,尊师重教,保证教师福利待遇的各项资金到位。
  4.环保局
  ⑴ 指导帮助中小学校做好锅炉管理、烟尘排放工作。
  ⑵ 在新建、拆建校舍中,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时给予优先照顾。
  ⑶ 控制好中小学校附近噪音不超过规定标准,确保学校不受噪声干扰。
  5.建设局
  ⑴ 对市区学校垃圾清运等方面给予帮助。
  ⑵ 对教育部门在翻建、扩建校舍或住宅施工中需要临时占用校外用地,予以支持和帮助。
  ⑶ 指导学校做好校园绿化、美化的规划,并在绿化方面给予协助。
  ⑷ 在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时,将新建、改建、扩建中小学、幼儿园校舍纳入规划,合理安排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
  ⑸ 配合教育局做好不符合校舍标准学校的改建和扩建工作。
  6.国土资源局
  ⑴ 关心、支持、指导教育行政部门搞好基建项目的土地规划。
  ⑵ 优先安排学校基本建设用地,对侵占学校规划用地的行为予以制止和纠正。
  ⑶ 严格控制学校土地改变用途,保持教育用地规模稳定。
  7.交通局
  ⑴ 协同教育行政部门指导学校做好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⑵ 对接送学生专用营运客车的车况和司机资质进行认真审核。根据实际确定运送学生专线并进行合理调配。
  ⑶ 对承担接送学生营运客车的司机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建立接送学生车辆安全档案。
  ⑷ 加强农用车辆管理,严禁使用农用车辆运送学生。
  8.审计局
  ⑴ 认真开展财务收支审计及专项审计调查,防止、杜绝和降低各种违规违纪行为,确保资金安全及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
  ⑵ 加强基建工程、修缮工程审计,切实维护国家和学校的利益。
  ⑶ 坚决制止各种乱收费行为,制止挤占、挪用教育经费的行为。
  9.统计局
  ⑴ 向教育部门提供准确的人口普查相关数据。
  ⑵ 协助教育行政部门指导学校做好各项统计工作。
  10.科技局
  ⑴ 配合教育部门加强对全市中小学校科普教育工作的指导,指派专人负责青少年科技活动的指导工作。协助教育部门搞好本市青少年科普协会工作,举办科技夏令营等多种形式的科普活动。
  ⑵ 与培训中心共同开展农牧民实用技术培训,实施农牧民素质教育工程,推进“农科教”结合。
  11.民政局
  ⑴ 建立经济困难家庭子女入学情况档案。
  ⑵ 关心弱势群体子女和孤儿的学习、生活,发动和协调各方面力量,积极实施“城市解困”工程,为经济困难家庭子女入学提供资助。
  ⑶ 配合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做好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的安置工作。
  12.劳动人事保障局
  ⑴ 采取措施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招用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包括临时工),对违反者按规定追究责任并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⑵ 指导、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教师公开招聘工作,促进教师队伍素质提高。
  ⑶ 落实教师工资政策,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和教师工资水平监控机制;做好教育系统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初审、推荐申报工作及岗位设置管理工作。
  13.公安局
  ⑴ 维护中小学师生合法权益,对侵害中小学校生合法权益的举报、控告和申诉案件及时处理,对摧残中小学生身心健康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打击。
  ⑵ 履行治安职责,对滋扰学校秩序和堵截、殴打、侮辱学生及抢劫学生财务的不法分子从重从快依法惩处。加强对学校周边道路交通秩序的管理,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和标志,确保学生交通安全。
  ⑶ 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对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的中小学生,坚持教育为主的原则,建立帮教对子,做好帮教记录。
  ⑷ 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做好青少年学生的法制和安全教育,为学校选派法制副校长。
  ⑸ 配合学校及街道办事处,建立教育户册,按“普九”和扫盲要求,提供辖区常住人口、外来人口、分年龄统计的人口情况等相应数据。
  ⑹ 对全市中小学校的交通安全进行检查,加强对师生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⑺ 加大对接送学生车辆的安全检查力度,与相关责任人员签订责任状,杜绝各种违章现象。
  14.农业局、林业局、水务局、畜牧局
  同培训中心在教学、科研、技术开发和推广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协助培训中心为中职专业学生见习、实习提供场地和便利条件。
  15.文体局
  ⑴ 纪念馆、文物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等文体活动场所,以及历史文化古迹和革命纪念馆(地),要对中小学生优惠开放,为受教育者接受教育提供便利。
  ⑵ 配合教育部门完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体育设施,开展学生文体活动。
  ⑶ 加强文化市场、出版市场的管理,依法取缔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演出场所及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向未成年人推荐有益的书刊、音像制品。
  16.卫生局
  ⑴ 协调有关医疗机构配合教育局对本市因健康原因申请休学的儿童、少年进行鉴定。
  ⑵ 指导教育系统贯彻《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加强对学校饮水、饮食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
  ⑶ 协调本市医疗机构,认真做好中小学流行病、传染病、近视、龋齿等疾病的防治工作。
  ⑷ 协助学校开展健康教育工作,定期到学校开展“控烟、爱滋病防治、中小学生生理卫生”等方面的专题讲座。
  ⑸ 深入学校做好计划免疫工作。
  ⑹ 确保医疗机构对当地教师的医疗提供方便。
  ⑺ 为教师定期进行身体检查创造条件。
  17.计生委
  ⑴ 向学校宣传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
  ⑵ 指导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计划生育工作。
  ⑶ 积极救助经济困难计划生育家庭子女完成学业。
  18.监察局
  ⑴ 按照有关规定,受理有关违反国家教育法律法规的案件,依照党纪、政纪规定对违反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及有悖职业道德的党员、干部进行党纪、政纪处理。
  ⑵ 依照国务院、自治区有关政策进一步加强对教育收费的监管和检查,完善举报制度,对违反规定的乱收费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⑶ 协助教育系统做好纠风工作。
  19.司法局
  ⑴ 加强教育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将教育法律法规纳入普法内容。
  ⑵ 指派专人负责向学校提供法律咨询,重视对青少年学生的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其法制观念和依法保护自己的能力。
  20.外事侨务旅游局
  ⑴ 在中小学生参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或利用旅游景区开展教育活动等方面给予优先优惠。
  ⑵ 在教育对外合作与交流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21.民宗局
  ⑴ 向宗教人士和信教的家长宣传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及宗教政策,尤其是在广大青少年中加强正确的民族观、宗教观的宣传引导。
  ⑵ 配合教育局做好每年报考内地高中班等的学生政审工作。
  22.公安消防大队
  配合教育部门加强对师生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严格要求学校按消防安全规定安装配置消防器具,指导学校做好消防工作。
  23.广电局
  ⑴ 广播、电视台(站)开办教育节目和教育频道,促进受教育者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素养的提高。
  ⑵ 做好教育政策法规宣传及教育发展动态报道。
  ⑶ 确保播放的节目中无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24.各街道办事处(含甘河子镇)
  ⑴ 积极开展社区教育,协调社会各方面力量关心、支持教育工作,不断优化社区教育环境,为辖区儿童、青少年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
  ⑵ 准确掌握本辖区适龄儿童、少年人数,建立辖区0-18周岁儿童、少年学户册,制定“控辍”措施。加强对流动人员的管理,发现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的情况,及时与教育局联系并协调解决。配合学校做好动员辍学学生返校就读工作。
  ⑶ 协调和动员社区各单位及居民关心教育发展,支持教育改革,宣传教育法律法规,开展多种形式的尊师重教活动。
  ⑷ 利用辖区文化站、德育基地,通过讲座、举办家长学校等形式,组织辖区学生开展丰富多彩的教育和文娱活动,丰富学生的节假日生活,突出校外德育工作作用。
  ⑸ 贯彻《扫盲条例》,准确掌握辖区居民文化状况,多形式、多途径开展扫盲工作。
  ⑹ 健全“市民文明学校”工作机构,抓好社区居民教育、职工培训及老年教育工作。
  25.各乡镇人民政府
  ⑴ 努力协调各方面力量关心、支持辖区内学校的教育工作,建立“一把手”抓“两基”的责任制,将“两基”工作纳入综合目标管理,与各村签订责任状。
  ⑵ 准确掌握本乡镇适龄儿童、少年人数,按时签订《义务教育合同书》并发放《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制定“控辍”措施,做好劝学控辍工作。
  ⑶ 加强对外来流动人员的管理,发现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的情况,及时与教育局联系并协调学校解决。
  ⑷ 贯彻《扫盲条例》,加强对农牧民文化技术学校的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扫盲工作档案,准确掌握农牧民文化状况,多形式、多途径开展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实用技术培训和扫盲工作。
  ⑸ 为学校提供建设和勤工俭学所必需的土地,支持学校改善办学条件。
  ⑹ 加强教育法律法规宣传,开展多种形式的尊师重教活动,加强学校周边环境综合治理,维护学校治安、安全和正常教学秩序。

  二、考核与奖惩
  1.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职能部门履行教育职责情况由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代表市人民政府进行检查、考核,根据检查、考核结果提出奖惩意见,上报市人民政府。
  2.考核结果将作为各单位、各部门综合目标责任制中教育工作目标考核的主要依据。
  3.积极支持教育工作并对教育事业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委、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4.单位和个人不认真履行教育工作职责的,该单位、个人所属的行政机关应予以批评教育;拒不履行教育工作职责,给教育工作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市委、市政府将对责任人和单位主要领导进行批评教育,并做出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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