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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康市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阜政办[2007]2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3-14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严厉打击和取缔传销活动,维护城乡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6]60号)要求,按照区、州政府的统一部署,经研究制定了《阜康市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职能,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认真抓好实施。
附件:《阜康市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阜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三月十四日
阜康市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严厉打击和取缔传销活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6]60号)要求,按照州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重点与目标
(一)严厉打击和坚决取缔“拉人头”、团队计酬等传销活动,严禁国家工作人员、医护人员参加传销活动。禁止收取入门费等方式以及通过互联网、假借直销名义进行的传销活动。
(二)重点惩处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打着职业介绍、招聘兼职等幌子,诱骗学生参加传销的行为;为传销提供条件的行为。
(三)我市被昌吉州列为打传重点(县)市,要加大打击力度,对问题突出、社会反映强烈的传销活动进行全面清查,捣毁传销网络和窝点。要坚持露头就打,建立防范和预警体系,巩固打击成果,严防传销渗入扩散。
(四)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使传销活动数量明显减少,反复势头基本得到遏制;要使经常性、规模化的传销活动基本杜绝;群众识别、防范传销的能力进一步增强,传销流出人员较多的地区被骗往异地参与传销的人员明显减少;宣传教育取得成效,社会对传销的认识有所提高,群众识别、防范传销的能力进一步增强;防范和打击传销活动的长效机制初步建立。
二、成立打击传销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孟凡刚 副市长
副组长:焦瑞明 市工商局局长
哈孜别克 市公安局副政委
樊生强 市民政局党支部书记、副局长
成 员:张建国 市监察局局长
朱生春 市建设局局长
李新文 市教育局局长
龙玉海 市交通局局长
邹 渤 市卫生局局长
周孝德 市广电局局长
高振宇 市工商局副局长
白振强 阜新街办事处主任
王双义 博峰街办事处主任
马维兵 人民银行阜康支行行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联系电话:8353018),办公室主任由高振宇同志(兼)任,各成员单位必须指派一名为打传联络员,办公室要制定成员单位联系制度,定期召开联系会议,研究和解决打传中的问题,建立重点人员档案。
三、主要任务与工作措施
(一)集中力量查处涉及地域广、参与人员多,以及通过互联网传销、利用传销非法集资等社会危害严重的重点案件,严惩从事传销活动的单位、组织者和骨干分子,摧毁传销网络。严厉打击暴力抗法以及传销引发的盗窃、抢劫、非法拘禁等恶性刑事案件。
(二)强化对互联网的相关监管工作,完善有关规定,坚决取缔为传销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行为,为打击查处通过互联网传销工作提供信息支持。
(三)加强防范,防止传销活动进入校园、政府机关、医疗机构。切实加强对学生、公职人员、医护人员的教育和管理,使之认清传销的违法犯罪性质、欺诈本质和危害,自觉抵制传销。对受骗参与传销的人员要及时做好解救工作。
(四)加强房屋出租管理,加大对违法出租行为的处罚力度,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仓储和人员住宿等条件。
(五)依法规范直销行为,查处违规招募、违规培训、违法计酬等行为,坚决取缔打着直销旗号从事传销以及直销企业从事传销的行为,严格执行直销企业市场退出制度。
(六)进一步完善打击传销的联合执法机制,加快打击传销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建立传销组织者、策划者及骨干分子档案,探索建立社会查询制度,健全群众投诉、举报及举报奖励制度。
四、工作步骤与时间安排
专项整治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1、动员部署阶段(2006年12月)。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方案制订具体工作措施,公布举报电话或者投诉网站,落实责任区域,明确责任人员,组织联合执法力量开展调查摸底。
2、组织实施阶段(2007年1月—2007年7月)。根据掌握的案件线索,组织集中开展两次以上的大规模清查行动,形成打击传销执法行动的强大攻势和良好舆论环境,迅速在全市掀起打击传销的高潮。
3、总结阶段(2007年8月)。各部门认真总结打击传销的工作情况,市打传领导小组将经常召开协调、联络会议。将适时组织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对各地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并将有关情况进行通报。
五、具体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是国务院提出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国范围内深入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各乡镇、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打击传销工作的重要性,要把打击传销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点工作和长期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专题研究部署,扎实做好专项整治各阶段的各项工作任务。要按照“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方针,把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畴,落实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要针对传销活动的新特点和突出问题,对专项行动进行全面安排部署,逐级分解落实具体任务和工作目标,确保抓出成效。
(二)加强领导,明确职责。要切实加强对打击传销工作的领导,各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落实责任,制订详细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责任和要求,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各项工作正常开展。工商、公安、教育、民政、交通、监察、街道办事处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涉及刑事犯罪的传销活动要及时转交公安部门立案侦察。具体职责是: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根据我市实际,深挖细查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制订相关的协调,联系办法,加强与成员部门的协调与沟通。加强对专项行动的指导和督查。
2、公安机关要加大对传销犯罪的打击力度,快侦快破大案要案。密切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打传工作。
3、通信管理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加大对利用互联网传销和为传销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行为的监控和查处力度,为相关部门办理打传案件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凡公安、工商部门执法人员持本部门证明,均可提供有关查询服务。
4、各金融监管部门要依法协助做好对传销组织者或经营者账户查询、资金冻结的协调工作,打击利用传销非法集资行为。凡公安、工商执法人员持本部门证明,均要及时提供查询和冻结帐户服务,以免传销人员转移资金。
5、教育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严防传销活动进入校园。
6、监察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对传销屡禁不止、群体性事件频发的地区和单位,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7、民政部门要加强对群团组织的管理,查禁传销中的非法集会、讲课等行为。
8、新闻宣传单位要配合做好相关宣传工作,充分运用个案解剖等手段,增强群众对传销危害性的认识,提高群众的辨别能力,教育广大群众自觉抵制违法传销活动,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9、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村委会要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形成群众性的打传高潮,对传销活动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处理;积极参与查处取缔行动。做好传销人员的劝返工作;配合公安部门加强对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的管理。
(三)严格执法,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对领导不力、实行地方保护、消极应付甚至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其领导责任;对监督管理不力、敷衍推诿、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包庇、纵容、支持和参与传销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调研和督办工作,认真研究解决专项行动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及时完善工作方案。要加强对各级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执法水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要积极会同法院和检察院,共同研究传销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提高打击成效。各相关部门都要全力支持和配合公安、工商等部门的打传工作,配合不力的将追究责任。
(五)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要以《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为重点,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和打击传销成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警示、提示,揭露传销违法性质和欺诈本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打击传销工作,形成全社会携手抵制、共同打击的良好局面。在利用电视等新闻媒体搞好宣传的同时,充分发挥短信、互联网等新兴媒体的作用,广泛采取公布典型案例、现身说法、开辟专栏、制作专题节目、宣传车、张贴画等多种形式,提高广大群众识别和自觉抵制传销的能力。依照《禁止传销条例》规定,以宣传《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为重点,重点抓好对农民工、在校学生、下岗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众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防范传销的意识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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