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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市老干部局、市财政局等关于统一本市离休干部就诊医院选择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京组通[2007]9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12-21 生效日期:2008-01-01
 

各区、县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各区县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干部(人事)处、组织处、老干部处,各局、总公司、市属高等院校党委(党组)组织部(处)、老干部处,各人民团体组织部,老干部处: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离休干部医疗费保障机制,更好地解决老同志就医中的实际困难,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委组织部、市经委、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老干部局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北京市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的意见》的通知(京办发[2002]29号)和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卫生局、市国资委、市老干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属单位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组通[2004]54号)精神,经研究决定,统一本市离休干部就诊医院选择范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离休干部(包括区、县离休干部)统一按照《北京市市属单位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管理暂行办法》(京组通[2004]54号)规定选择就诊医院。离休干部除在原合同医院就医外,可另选择3所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必须包括1所离休干部本人住家附近的基层定点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以及单位内部医疗机构)。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中医和专科医院,以及基本医疗保险A类医院,离休干部可直接前往就医。享受医疗照顾(蓝卡)的离休干部和抗日战争时期参加工作享受优诊医疗(绿卡)的离休干部在原合同医院可在干部门诊就医,住干部病房床位费按照《关于调整干部病房床位费报销标准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4] 11号)规定的标准报销;如在合同医院以外医院就医,住干部病房可按上述规定报销床位费。

  二、本市公费医疗管理单位离休干部选择定点医院仍实行备案制度,离休干部本人选择定点医院后报单位进行登记,经本人签字,由单位填写《公费医疗管理单位离休干部定点医院登记备案表》,单位汇总备案后报合同医院,其中享受医疗照顾和高等院校离休干部报市医保中心备案。

  三、享受公费医疗管理的市属单位离休干部和享受医疗照顾的区、县属离休干部医药费审核和报销仍按原方式和渠道,资金拨付渠道不变。

  四、各区、县要在已建立的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离休干部医疗费保障机制,统一执行本市离休干部就医选择定点医院范围。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由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
北京市老干部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卫生局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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