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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药品网上限价竞价阳光采购收费问题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粤价[2006]29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12-24 生效日期:2006-12-25
 

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
  
  《关于申请药品网上限价竞价收费立项的请示》(粤医采[2006]3号)悉。根据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和《广东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粤价[2002]218号)等规定,现就我省药品网上限价竞价阳光采购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和网上交易服务机构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网上限价竞价阳光采购服务,可按下列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1、报名费:每药品包装规格30元。由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向经审核符合报价资格的药品的生产企业(进口药品代理企业)收取。
  2、网上限价竞价服务费:每药品包装规格300元。由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向具有挂网采购资格的药品(即入围药品)的生产企业(进口药品代理企业)收取。
  3、网上采购服务费:按单个生产企业单个药品品种(不分商品名、剂型、含量规格、包装规格)在2007年药品网上限价竞价阳光采购规定的采购期内,以所有医疗机构的实际网上采购额为计算基数(以每地级市为一个统计单位计),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法计收,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网上采购服务费由提供网上采购服务的机构向接受网上采购服务的经营企业收取。

  二、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要加强对网上采购服务机构服务质量、网上采购服务费收费等情况的指导和监督。

  三、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和网上交易服务机构应在收费场所公布服务程序、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并自觉接受物价、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以上规定自2006年12月25日起试行一年。试行期满前3个月须重新向我局申报。试行期间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附件:药品网上采购服务费收费标准表(略)

广东省物价局
2006年12月24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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