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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德政办发[2006]2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12-08 | 生效日期:2006-12-08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全面客观地反映我市服务业发展状况,促进服务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和改进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87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市服务业统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积极推进全行业统计 各级政府统计机构是服务业统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协调各职能管理部门的服务业统计工作,制定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负责一些行业的直接调查和服务业综合资料的整理、评估、公布;有关职能管理部门是服务业行业统计调查的具体实施部门,主要负责本部门所属行业基础统计资料的搜集、整理、审核、报送工作;承担服务业调查任务的职能管理部门,要落实服务业综合统计工作机构,明确负责人,充实和配备统计人员,建立起渠道顺畅的工作体系,安排必要的经费,在财力、物力等方面予以支持,努力构建完善的服务业统计调查网络,尽快实现全行业统计。扩大统计范围,实现由系统内统计向全行业统计转变,把部门所属行业中所有从事服务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全部纳入统计调查范围。全面统计的比重平均要达到75%以上,对不实行全面报表(75%以外)的单位和个体户要采取抽样调查的办法进行科学推算。
二、突出重点,确保统计数据质量 一是依法统计,保证源头数据质量。对虚报、瞒报、迟报、拒报的单位,按照《统计法》有关规定坚决查处;二是建立数据质量审核评估机制。采取严格措施,加强对报表的审核,及时纠正逻辑性差错,确保调查数据完整真实;对行业综合数据认真评估,确保不出现趋势性差错;三是抓好业务培训,加强业务学习。各级政府统计部门要加强部门统计人员的培训,各职能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及基层单位统计人员的培训,工作中坚持统一方案、统一标准、统一程序、统一组织实施方式,确保服务业统计方案的顺利贯彻执行。
三、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政府统计与部门统计的作用 做好服务业统计工作,需要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加强沟通,形成合力。政府统计要加大对部门统计的业务协调、管理、服务力度,切实承担起本辖区服务业统计综合领导职责,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服务业统计工作提供统计调查指标、方法、标准等方面的技术支持,帮助做好综合汇总、评估服务业统计资料;政府统计部门要成立服务业统计工作机构,增加业务骨干,理顺工作关系。各部门要自觉接受同级政府统计部门的业务指导、协调和管理,按时向同级政府统计部门报送相关资料,部门统计资料对外公布、提供,要接受政府统计部门的审核把关,确保统计资料的合法性。
德州市政府
二OO六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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