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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事厅关于2009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浙财会字[2008]13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8-12-16 生效日期:2008-12-16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省级各主管部门,中央部属在浙各单位,驻浙各部队: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决定,2009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考试)定于2009年5月16-17日举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科目、成绩管理
  (一)考试科目
  中级资格考试科目为财务管理、经济法、中级会计实务3个科目;初级资格考试科目为经济法基础、初级会计实务2个科目。
  2009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继续使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会计考办)印发的《2008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
  (二)考试成绩管理
  参加会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人员,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全部科目考试均合格,可获得会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参加会计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会计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二、考试报名条件
  考试报名严格按财政部、人事部联合印发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财会[2000]11号,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报考条件见附件1。
  对符合《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中相应级别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居民,可按照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财政部办公厅、人事部办公厅《关于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会[2004]25号)有关要求,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港澳居民在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应根据相应级别报名条件规定,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高中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从事会计工作年限证明、居民身份证明等证明材料。

  三、考试工作的具体安排及要求
  (一)考试科目及时间安排
考试日期 初级资格 中级资格
5月16日 9∶00–11∶30 经济法基础 9∶00–11∶30 财务管理
 14∶00–17∶00 初级会计实务 14∶00–16∶30 经济法
5月17日   9∶00–12∶00 中级会计实务
  (二)报名时间及办法
  2009年度全省会计资格考试的报名时间为2008年12月31日至2009年1月8日。2009年度全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采用网络报名、网上支付考试费用的方式进行。考试费用集中收取在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待报名工作结束后分解到各市的指定账户。报名按会计从业资格证属地原则进行。各会计考试管理机构要在考试报名前,向社会公布报名的时间、办法、值班电话。凡要求参加考试的人员(杭州、宁波市除外),请在规定的报名日期内登录浙江省财政厅会计报名网(网址:http://kjbm.zjczt.gov.cn),按网上报名系统的要求进行报名及交费。已在网上报名但未在网上付费的,视为自动放弃考试报名。因有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已按有关规定处理,尚在停考期内的考生,不得报名参加考试。
  杭州市的网上报名工作,由杭州市财政局单独组织,详情请登录杭州财税网(网址:http://www.hzft.gov.cn);宁波市仍采用手工报名,报名工作具体由宁波市财政局安排。
  (三)报名考务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浙价费〔2000〕440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即按每科40元标准收取。
  收费方式采用工商银行网上交费(除杭州市财政局组织的网上报名和宁波市财政局组织的手工报名外),考生通过网上交费系统交纳报名费及自主选购的考试辅导教材费。
  (四)由于今年首次实行全省网络报名,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和省会计人员服务中心一定要高度重视,精心准备,按照统一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同时应至少设立1个自助报名点,并配专用设备、专人辅导,以确保网络报名工作顺利实施。
  (五)报名工作要严格按照全国会计考办有关规定进行。如遇特殊问题,应及时向省会计考办反映,不得自作主张、越权处理。各地在完成考试报名工作后,必须及时整理和检查报名信息,发现考生姓名、身份证号码、档案号等信息有误应及时进行更正。
  (六)根据全国会计考办对考试各阶段工作的要求,我们制订了《2009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日程安排》(见附件2),各地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时间,认真安排本地区的考务工作日程,抓好落实,克服麻痹松懈思想,扎扎实实地完成各项考务工作,保证我省2009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七)考试成绩公布后,如考生对分数提出异议,在成绩公布之日起1个月内,向当地会计考试管理机构申请查卷。查卷范围仅限主观卷面的漏评题目、合分、登分情况。

  四、各地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必须严格执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考务规则,做好2009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各项考务工作。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事厅
2008年12月16日

附件:2009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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