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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中央管理企业2006年度特定政策补助资金清算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财社[2006]179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06-12-08 | 生效日期:2006-12-08 |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做好2006年度中央管理企业特定政策补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清算工作,妥善处理并轨后的历史遗留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总公司(含行业主管部门,下同)要按照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中央管理企业 2005年度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财政补助资金清算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社[2005]184号)的要求,继续实行总公司负责制,妥善处理并轨遗留问题。各总公司及所属企业要指定专门机构、安排具体人员,加强对出中心后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管理,做好中央财政特定政策补助资金的申请、审核管理和清算工作,做到人员基础情况清晰,资料齐全,资金专款专用。
二、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发[2005] 36号)精神,按照属地原则,切实将辖区内中央管理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纳入当地再就业工作规划,统筹安排,落实再就业政策。各地劳动保障部门、社会保险费征收部门要对中央管理企业社会保险费缴费情况等进行认真审核,及时为中央管理企业出具社会保险费缴费凭单、证明等相关资料。
三、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负责对辖区内2006年度特定政策补助资金清算情况进行初审。未经专员办审核盖章的企业材料中央财政不予受理。
四、特定政策补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清算的基本原则 享受特定政策补助中央财政补助的企业,限定在2005年享受中央财政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资金的困难企业,困难企业认定,以 2003、2004、2005年度的企业财务决算为准。
(一)享受社会保险费补助的人员范围和补助标准。人员主要是2005年享受基本生活保障政策,2005年底关闭再就业服务中心后,企业安置的“4050”人员(2007年底以前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人员,下同)。中央财政对困难企业为“4050”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助。对2003、2004、2005年中2年亏损的企业,中央财政补助80%;对3年亏损的企业,中央财政全额补助。社会保险费补助标准按企业和职工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计算。
对已缴费但不能单独提供“4050”人员缴费数额的企业,以统筹地区规定的社会保险费最低缴费基数为标准,按统筹地区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核定的缴费额给予适当补助;对尚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执行内部医药费报销制度的企业,以统筹地区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标准,按统筹地区规定缴费比例核定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额给予适当补助,补助资金专项用于“4050”人员的医药费报销。
(二)享受经济补偿金补助的人员范围和补助标准。人员主要为出中心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对2003、2004、2005年中亏损1年以上的困难企业,与上述人员解除劳动关系所需经济补偿金,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2006年人均不超过6000元、2007年人均不超过5000元。其余部分由企业自筹解决,企业自筹确有困难的,由所属总公司帮助解决。
五、中央管理企业特定政策补助资金清算的要求和基本程序 企业必须按规定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在申报缴费时应将符合条件的“4050”人员缴费情况单独列出。年终时,中央财政根据企业实际发放的经济补偿金数额、企业为“4050”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凭单、社会保险征收机构出具的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企业财务状况、人员状况、软件信息等相关资料,以及各地专员办的审核结果进行统一清算。
(一)中央管理企业要在2007年1月底以前将以下资料报送当地专员办审核:
1.企业2003、2004、2005年度财务报表;
2.2006年度企业为“4050”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单、社会保险征收机构出具的缴费证明,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企业的内部医药费报销规定;
3.2006年度特定政策补助资金专账;
4.“4050”人员名册;
5.《2006年度中央管理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表》 (附件1),社会保险费缴纳标准,如当年进行过调整的,须附相关文件;
6.《2006年度中央管理企业特定政策财政补助资金清算表》 (附件2)及其他相关资料;
7.《2006年度中央管理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清算表》 (附件3)及相关资料。
(二)专员办需在附件1、2、3上签署审核意见并盖章,如有不同意见或发现问题须及时反馈企业限期修改。专员办要在2007年3月底前完成清算审核工作。
(三)中央管理企业将经当地专员办审核后的报表等材料上报总公司后,总公司要进行认真的审核汇总,确定报表与软盘数据一致后,将清算报告、装订成册后的相关附件(包括附件1、2)、软盘及单独汇总的经济补偿金报告和相关附件(附件3、4)等一并于2007年4月10日前报财政部社会保障司。
各总公司的清算报告要包括以下内容:
1.参加清算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财务状况、人员情况等;
2.“4050”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情况,包括“4050”人员人数、财政预拨社会保险费资金数额、社会保险费资金实际缴纳数额等;
3.中央管理企业与职工实际解除劳动关系人数、财政预拨经济补偿金数额、企业自筹和实际支付经济补偿金情况等。
六、对于虚报冒领或挤占挪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企业,中央财政除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外,将停拨下年度的补助资金,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略)
财政部
二00六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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