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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津粮综[2008]2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12-25 | 生效日期:2009-01-01 |
市粮油集团有限公司,各区、县粮食局(粮办室),局直属单位:
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通知》(国粮调[2008]258号)精神,为适应粮食流通发展对统计工作的新要求,结合天津实际,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经征求区县粮食局(粮办室)的意见,市粮食局对原天津市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进行了部分修改,制定了2009~2010年度《天津市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并报天津市统计局审核批准(津统部批函[2008]21号),有效期限为2年。现将新制度印发你们,并对进一步加强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落实:
一、制度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补充食用油及油料统计报表
1、增设"重点食用植物油企业油脂油料统计月报表"。该报表在2007年底作为统计制度补充规定开始试行。现对其中的品种指标和报送频率进行调整,增加棉籽油、葵花油品种,将旬报改为月报,取消粕类指标。
2、增设"粮食和油脂油料省际间流向季报表"。按季度统计原粮、成品粮、食用油和油料的跨省流通数量。
3、增设"粮食和油脂油料折合率年报表"。折率分为统计折率和实际折率,品种包括小麦、稻谷、油菜籽、花生仁、芝麻、大豆、葵花籽等。
4、增设"社会食用植物油及油料供需平衡调查表"。调查食用植物油及油料总供给和总需求情况,品种包括:食用植物油中的菜籽油、豆油、花生油、玉米油、棕榈油、葵花油和其他油等,油料作物中的油菜籽、花生果、花生仁、葵花籽、芝麻和其他油料等。调查对象为涉及油料、食用植物油生产、流通和消费的单位和个人。
(二)完善粮油加工业统计指标体系
1、补充粮油加工业企业基本情况统计指标。保留原有指标项目,新增对粮油加工企业"主要生产设备、仓储设施及研究开发投入"、"粮油食品"、"粮油机械"、"大宗粮油原料消费"等项目统计调查指标;新增玉米、其他杂粮和食用植物油及油料等主要粮油品种指标。
2、增设"重点粮油加工业企业生产情况半年报表"。统计日处理原料在400吨及以上粮油加工企业的主要产品产量、原料消费量、库存量、经济技术和能源消耗量等指标内容。
(三)调整部分报表统计指标和表式
1、国有和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报表"从企业购进"指标中增加"从外资企业购进"、"市外"指标中增加"粳谷入关"分项指标;在"销售"指标中增加"对外资企业销售"、在"市外"指标中增加"粳谷入关"分项指标。在国有和重点非国有经营企业报表商品粮食指标中增加"挂面"指标;在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报表商品粮食指标中增加"折合玉米"和"其中玉米面、渣"指标。
2、重点转化用粮企业报表中增加"未转化粮销售"、"其中销往市外"和"出口"等指标;在商品粮食指标中增加"折合玉米"和"其中玉米面、渣"指标。
3、地方储备粮油报表在"企业购进"其中"市外"指标中增加"粳谷入关";在商品粮食"大米"和"面粉"指标中增加"小包装"在食用油指标中增加"成品油"和"小包装食用油"指标。
4、商品油脂收支平衡表中增加"成品油库存"和"小包装油库存"指标;在食用油品中增加"调和油""棉籽油"指标。
5、粮食库存分年限报表中取消"陈化粮库存"分年限统计指标。
6、粮食、食用油经营和转化企业单位数年报表中增设了对食用油企业单位数量的统计。分项指标中增加重点"非国有经营企业、饲料企业、养殖企业和粮食批发市场"、"工业用粮、用油企业",并在各分类项目中增加"外商投资企业"和"外资企业"。
7、重点粮食批发市场报表中增加食用植物油成交品种。将最低收购价、中央和地方粮食储备等国家政策性粮食拍卖纳入批发市场统计范围。增加"成交量"、"成交金额"、"实际履约量"和"实际履约量中外省购买"等指标。
8、调整价格监测周报表式。原粮和油料统计收购价和出库价;成品粮油统计批发价和零售价;进出口粮油统计进口到岸价和出口离岸价。
9、调整报送频率。将商品油脂收支平衡表和重点粮食批发市场报表由季报改为月报。
增加国有和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重点转化用粮企业、重点粮食批发市场、连锁超市和商品油脂年报表。
10、粮食仓储设施统计报表取消"基础设施投资情况",增加"粮油经营量"指标。
11、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情况报表取消"新建仓房项目",增加 "储备粮库"、"仓房维修改造"、"粮食检验检测"、"粮食批发市场"、"粮食流通应急设施"、"农户储粮设施"和"其他设施"等项目,增补了新增建设内容和投资完成情况等指标。
二、落实新制度的有关要求
为适应粮食流通形势发展的需要,此次印发的新制度对原制度作了较大的修订和完善,请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认真做好新制度贯彻执行工作,切实履行职责,进一步提高统计工作质量。
(一)加强食用植物油统计工作,逐步建立食用植物油安全监测体系。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油料生产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07]59号)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要求,建立油料和食用植物油产销预警体系,了解和掌握生产、购销、进出口、库存等信息。各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日常食用植物油基础数据的统计工作,扩大统计范围,提高数据质量。积极做好对辖区内规模较大的食用植物油企业的产销存统计信息定期直报工作;建立全社会油料及食用植物油供需平衡抽样调查机制;完善食用植物油信息监测体系,及时掌握市场动态,进行跟踪研究和分析,提供有参考价值的分析报告。
(二)进一步加强粮油加工业统计工作。
1、提高认识,加强对粮油工业统计人员力量。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粮油工业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要积极探索新的加工统计方法,结合粮食流通统计和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等工作,主动与辖区内的粮油加工企业沟通,扩大全社会统计覆盖面,全面准确地掌握加工企业基本情况。
粮油加工业统计工作从2008年起由市粮食局综合处具体承担,请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明确负责粮油工业统计工作职能部门,设专人负责粮油工业统计工作,保证统计人员到位。
2、加强统计数据审核工作,确保统计数据质量。粮油加工业统计的范围是面向全社会涉及粮油加工的企业,市粮油集团有限公司和各区县要做好隶属于本辖区(所属单位)范围内的粮油加工企业的统计工作。
各级粮食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统计资料的审核和指导,强化统计数据质量意识,加强对统计数据的审核,实事求是。统计中避免错报、漏报、重复填报,保证统计数据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3、认真做好粮油工业统计分析工作。市粮油集团有限公司和各区县要加强对粮油工业统计工作情况分析,做到数据详实,图例清晰,要针对本区县(所属单位)的粮油加工业发展趋势提出政策建议、措施,并对粮油加工业统计指标和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
(三)提高数据质量,认真做好日常各项报表统计工作。
1、在做好国有粮食企业各项统计报表的同时,着重加强其他各类粮油企业的购销存统计,扩大统计范围。搞好调查摸底,建立企业基本情况名录库,提高统计的覆盖率和数据的准确率。
2、按照国家粮食局制定的价格监测方案,健全市场监测体系。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适应形势发展要求,在做好国家粮食局确定的8个粮油价格监测点工作的同时,适当增补本辖区内粮油加工企业、粮油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连锁超市作为监测对象,增补主要成品粮、油出厂价格的监测对象,扩大监测范围。
3、将纳入日常统计范围的各类粮油企业作为调查重点,每季统计企业粮油经营的省际间流向。省际间粮油流通量统计数据应注意与当地铁路、交通等部门粮食和食用油及油料的运输量,最低收购价粮跨省移库计划的执行量,批发市场公开竞价拍卖后的出省量,以及粮食产销合作协议履约量等有关数字相衔接。对口流出、流入省份的有关数据要及时进行核对,注意搞好衔接。
4、市粮油集团有限公司和有农业的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粮油实际折率进行年度典型调查。可选择辖区(所属)内具有代表性的粮油加工企业做实际折合率调查工作,根据各企业生产的不同等级成品粮油产量和实际出品率,加权平均后作为本地区的实际折合率。
5、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在储备粮轮换过程中,购进的用于轮入的粮食,以及轮出的粮食,均须纳入企业商品粮统计。为避免重复统计,凡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由中储粮直属企业统贷统还的用于中央储备轮换的商品粮,统一由承贷方中储粮直属企业负责汇总,由中储粮总公司负责向国家粮食局报送。
三、认真做好新制度的实施工作
此次印发的《天津市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自200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做好新制度的实施工作,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天津市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统计基础建设工作,规范统计行为,充实统计力量,落实统计经费,切实履行对全社会粮食监管的职责。要做好统计制度的宣传和业务指导工作,督促企业自觉履行报送义务,保证统计数据及时、全面、准确。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本制度实施过程中如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以便进一步调整和完善统计制度,更好地为粮食宏观调控服务。
附件:天津市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略)
天津市粮食局
2008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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