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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财政厅、工商局关于规范涉及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收费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黔价发电[2008]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01-30 | 生效日期:2008-01-30 |
各市(州、地)县(区、市)物价局、财政局、工商局:
为促进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保障市场供应,稳定市场价格,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鲜活农产品运输和销售工作的通知》(国办发电<2008>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涉及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收费的通知》(发改电<2008>2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凝冻灾情,现将规范涉及鲜活农产品(包括蔬菜、水果、活畜活禽,下同)销售环节收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或未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及省财政厅、物价局批准设立的涉及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均为乱收费,一律取消。2008年1月26日至2月25日,工商部门在农产品销售环节免收集贸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已经征收的不再清退,在下一缴费期抵缴。
二、为鲜活农产品销售提供仓储、运输、摊位等服务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必须符合“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对各种强行服务、强制收费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2008年1月26日至2月5日,批发市场或农贸市场对涉及销售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入场费(含车辆停放、看管费)在现有价格水平上一律减半收取。
三、对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收费进行清理规范,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障市场供应,稳定市场物价的重要措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现,按照本通知要求,将有关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贯彻落实情况,包括降低的收费标准和涉及减免的收费金额等,由各市(州、地)物价局、财政局物价局汇总后于2008年2月22日前报省物价局、财政厅。
省物价局
财政厅
省工商局
二○○八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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