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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财政厅、工商局关于延长对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收费减免期限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黔价发电[2008]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8-02-02 生效日期:2008-02-02
 

各市(州、地)县(区、市)物价局、财政局、工商局:

  1月31日贵州省物价局、财政厅、工商局下发了《关于规范涉及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收费的通知》(黔价发电<2008>4号),要求在农产品销售环节减免收费。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延长对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收费减免期限的通知》(发改电<2008>27号)要求,现将农产品销售环节收费减免期限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对工商部门在农产品销售环节免收集贸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政策,执行截止期限由2008年2月25日延长至2008年3月31日;对批发市场或农贸市场涉及销售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入场费(含车辆停放、看管费)在现有价格水平上一律减半收取的政策,执行截止期限由2008年2月5日延长至2008年3月31日。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工商局
二○○八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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