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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等关于规范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环节收费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黔价费[2008]1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01-22 | 生效日期:2008-02-01 |
各市(州、地)物价局、财政局、商务局、农业局、工商局、环保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和国家发改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意见的通知》(发改厅〔2007〕1882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减轻生产经营者(户)的负担,促进我省生猪生产和流通,稳定猪肉价格,决定对我省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环节收费进行规范。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规范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环节收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环节行政事业性收费,降低部分收费标准。除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部门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收费。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生猪屠宰环节不再收取市场管理费,在猪肉销售环节免收集贸市场管理费。
(二)环保部门对定点屠宰厂(场)收取的排污费按0.5元/头的标准收取。
(三)生猪检疫费只能收取一次,在产地已经收取的,屠宰环节不得再次收取。如在屠宰环节收取,收费标准由现行的5元/头降为3元/头。
(四)为养猪业主、经营者提供防疫消毒应依法进行,喷雾消毒收费标准为0.3元/平方米,不得重复消毒和重复收费。疫病预防服务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规范调整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服务性收费
(一)商务部门收取的屠宰服务管理费由现行2元/头降为1元/头。
(二)定点屠宰厂(场)收取的屠宰加工费标准调整为18- 20元/头,具体收费标准由当地物价局根据本地情况制定。
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规范涉及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环节收费行为的具体措施。一是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把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内容在收费地点醒目位置挂牌公示;二是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有关单位在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环节的收费,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行政事业收费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三是各级物价部门要组织对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环节收费的监督检查,依法严肃查处乱收费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本通知自2008年2月1日起执行。过去凡与本通知不相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贵州省物价局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商务厅
贵州省农业厅
贵州省工商局
贵州省环保局
二○○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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