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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贸易服务局、市财政局济南市家电下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济政办字[2008]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01-24 | 生效日期:2008-01-24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贸易服务局、财政局《济南市家电下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对农民购买家电给予财政补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落实党的支农惠农政策的重要措施。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家电下乡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落实责任,切实将好事办好。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济南市家电下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市贸易服务局、市财政局 二OO八年一月十一日)
为扩大农村消费,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家电下乡试点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101号)及省经贸委、省财政厅《转发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开展“家电下乡”试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经贸建字〔2007〕412号)精神,现就我市家电下乡试点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思路和主要原则 (一)工作思路。在以企业为主体、市场化运作的基础上,充分发挥财政的杠杆作用,比照出口退税政策,对农民购买家电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资金直接补贴,以提高农民的购买能力,引导农民扩大消费,引导企业开拓农村市场、服务农民。
(二)主要原则。信息公开透明,试点产品和流通企业双向认定,网点管理责任可追溯,承销企业流通网络开放性,补贴资金领退属地化。
二、相关政策规定 2008年1月开始至5月31日,对我市农民在本市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购买彩电(单价1500元及以下)、冰箱(含冰柜,单价2000元及以下)、手机(单价1000元及以下)3类产品,给予财政补贴。补贴标准为产品销售价格的13%。申报补贴资金截止时间为2008年6月15日(含),自6月16日起有关部门不再受理申报。补贴对象为户口依法登记在村民委员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每户对每类补贴产品的购买数量不得超过2台(件)。
三、工作措施 (一)做好备案审核工作。家电下乡试点工作全国有197个型号的产品和21家流通企业中标。经省经贸委和财政厅确认的我省家电下乡试点工作中标企业11家。区域代理商和零售网点已覆盖我市大部分乡镇(办事处)。按照省里要求,家电下乡中标企业及所属的销售网点应及时通过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向县(市)、区商贸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并提供有关材料;由各相关县(市)、区商贸主管进行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并于3个工作日内做出核查结论。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核准,备案材料由各县(市)、区商贸主管部门存档。(二)加强市场调查统计。中标企业在各县(市)、区内的各销售网点,应对所经营商品近两年经营情况进行统计并预测试点期间销售总量,根据辖区内农户消费特点、习惯和商务部、财政部确定的中标商品品种、型号,预测辖区内家电下乡供应的商品数量,在各县(市)、区家电下乡试点活动信息平台定期公布商品品种、型号、价格、供货量等,及时调配商品,确保农户购买。
(三)加大宣传服务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将家电下乡政策、销售地点、销售产品规格、型号及价格、下乡产品补贴标准及程序给农户宣传清楚,努力做到家喻户晓。建立家电下乡产品信息平台,定期发布供货信息,设立家电下乡商品专柜,制作家电下乡产品信息板,搞好商品展示,固定专人导购,切实做好商品营销及售后服务工作。
(四)严格补贴发放程序。农户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销售网点应开具正规机打销售发票,并及时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的农民应按规定时间要求,持有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报。乡镇财政部门按照《山东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符合补贴要求的要及时报送县(市)、区财政部门;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当面做出明确说明。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对乡镇财政部门上报的补贴申请,认真审核无误后,在购买人提出申请15个工作日内,通过特设账户将补贴资金拨付到“涉农补贴一本通”开户银行,由开户银行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购买人的账户上。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层层分解落实任务,对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要认真研究解决。商贸主管部门要加强综合协调和政策宣传,搞好指导服务,做好中标企业、销售网点的申报备案工作,强化对中标企业销售服务活动的监管,及时汇总上报信息情况。财政部门要加强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对拖延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补贴资金等问题进行查处。工商部门要切实维护好家电下乡试点工作市场秩序,规范促销活动,查处违规违法行为。公安部门要做好农村户籍人口的界定和中标企业较大规模促销活动的安全保障、交通疏导等工作。
(二)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各县(市)、区商贸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建立相关工作制度和工作档案,建立工作信息交流联系机制,及时掌握工作动态。要切实加强对销售企业及网点的监督和管理,对不按规范要求运作的经营网点按规程及时上报核销,确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拖延兑付时间。承销企业组织较大规模促销活动,要制定安全保障、交通疏导、应急处置预案,并报当地商贸、公安部门备案。各县(市)、区政府和市商贸、财政部门要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处理投诉和举报。
(三)规范经营行为,保证产品质量。中标企业要自觉接受各级商贸主管部门的调度和管理,在产品质量、销售价格、网络建设、诚信服务等方面作出明确承诺,并指定专人负责信息管理和工作联络。对不履行承诺、存在明显问题的企业和网点,应依法进行停业整顿或报请上级取消资格。中标企业要有充足的货源,保证市场供应,不搞限时限量销售,及时受理农民及企业的投诉,制定家电下乡产品退、换货、送货及售后服务保障办法,并对因产品质量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置,保证家电下乡产品享受同类商品的售后服务。
(四)及时总结经验,完善工作机制。各县(市)、区商贸、财政部门要对家电下乡试点情况进行及时跟踪了解,对政策实施效果进行全面系统评价,定期报告家电下乡实施情况和评价结果。要注意发现问题、总结经验,为扩大家电下乡试点工作范围打好基础。同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为承销企业创造良好经营环境,为农民购买商品和兑付资金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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