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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同意香港伍海明黄铭伟会计师行来广东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粤财会[2008]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8-01-24 生效日期:2008-01-24
 

伍海明黄铭伟会计师行:

  你所报送的关于来广东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申请函及附件收悉。

  根据财政部《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暂行规定》[(94)财会协字第81号]及《〈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财会〔2003〕33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延长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有效期的通知》(财会〔2005〕21号),现批准你所来广东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并颁发(粤财会)字外所临证第〔2008〕1号《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1份,有效期为两年(从文件正式签发之日起计算)。

广东省其他机构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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