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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对省产尿素及磷酸二铵实行政府补贴稳定农资市场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陕价成发[2008]3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8-02-04 生效日期:2008-02-04
 

各设区市及杨凌示范区物价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供销社:
  去年10月以来,农资市场价格持续上涨,影响了粮食生产安全和整个市场物价的稳定,引起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为稳定农资市场价格,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春耕期间部分化肥生产企业所产且供应省内市场的尿素、磷酸二铵两种优质化肥实行政府补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保障化肥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的重要意义

  化肥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在粮食生产物质费用中,化肥支出占到39.3%。抑制化肥价格上涨,对稳定农产品价格乃至整个市场物价,减轻农民生产负担和粮食生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为减轻化肥生产企业因原辅材料涨价影响成本增加所带来的压力,省政府决定今年在继续对化肥生产供电、供气、铁路运输实行价格优惠的同时,进一步加大对化肥生产企业的扶持力度,在春耕期间,对尿素、磷酸二铵生产企业实行政府补贴。这一举措是我省稳定市场物价一系列措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说明省委、省政府对稳定市场物价及对农民减负增收和粮食安全的高度重视。各地、各有关企业要切实做好尿素、磷酸二铵政府补贴有关措施的落实工作,确保化肥市场供应、价格稳定。

  二、政府补贴办法

  1、补贴时间及范围。补贴时间从2008年2月下旬至2008年5月上旬。补贴范围为陕西陕化化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化)所产尿素和磷酸二铵、陕西渭河重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渭化)所产尿素,且在这一时段按政府规定价格销往省内的。

  2、补贴数量及标准。补贴数量为陕化所产尿素6.5万吨,磷酸二铵4万吨,每吨按300元补贴;渭化所产尿素10万吨,每吨按150元补贴。

  3、补贴结算办法。这次对尿素、磷酸二铵政府补贴总金额约4700万元,从省级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列支2700万元,省财政安排2000万元。春耕化肥供应结束以后,化肥生产企业凭与省内化肥经销企业的购销合同和销售发票存根,向省财政厅申领政府补贴。

  受政府补贴的生产企业财务应当设置政府补贴科目专门核算。

  三、市场供应及价格管理

  享受这次政府价格补贴的化肥,按照“定时间、定数量、定价格、定地点、定对象”的原则销售,由省供销社负责组织实施。化肥生产企业和经销商要签订春耕期间省内购销合同;化肥零售企业销售给农民的要登记造册,实行实名制。具体办法由省供销社会同有关部门另行下达。春耕期间,渭化和陕化政府补贴的尿素每吨出厂价不得高于1650元;磷酸二铵出厂价原则上不得高于2008年1月上旬的水平。尿素、磷酸二铵零售价格要在稳定的基础适当降低,实行价格备案制度,整个流通环节综合费率不得突破7%,运杂费用据实合理核定,向当地物价部门备案。

  各级物价、财政和供销部门要加强对政府补贴化肥的供应和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对违反价格政策的要坚决依法查处;对不按合同规定供应销售的不予拨付政府补贴资金。各化肥生产和经销企业在化肥购销业务中,要现供现结,不得收取预付货款,后期结算,不得价外加价。陕化、渭化以及直接从省内生产企业购货的化肥经销商要在次月5日前,将上月购销数量和价格执行情况分别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供销社。

陕西省其他机构
二〇〇八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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