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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辽财教[2008]4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01-25 | 生效日期:2008-01-25 |
各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厅局: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自2006年实施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各级政府精心组织,认真实施,改革总体进展顺利,成效显著,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同时,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入,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主要表现为: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政策落实不够理想;免费教科书政策覆盖面较小,尚未做到循环使用;部分地区未能完全达到省定公用经费补助标准;个别市县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落实困难等。为妥善解决这些问题,保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整体推进,财政部、教育部下发了《关于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教〔2007〕337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政策的实施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为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落实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的生活费补助政策
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6〕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件”)有关规定,我省对寄宿生补助生活费的标准为每生每年300元。参照国家确定的中西部地区的补助标准,我省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的生活费补助标准调整为:农村小学每生每年550元,农村初中每生每年800元。各市享受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比例,不应低于寄宿生总数的10%,经济欠发达地区不应低于15%。按照省政府22号文件的规定,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由市、县财政承担,分担比例由各市自行确定。省财政根据各市政策落实情况及财力状况等因素在年终结算时给予适当照顾。各市可在省确定的基本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调高标准。各市享受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比例和市、县资金分担比例确定后,应及时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核准、备案。
二、向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提高财政免费教科书补助标准,推进教科书循环使用工作
从2007年秋季学期开始,我省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了国家课程的教科书,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从2008年春季学期开始,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的地方课程教科书,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全额承担。
从2008年春季学期起,要逐步建立部分科目免费教科书的循环使用制度。为保证循环使用教科书的质量,各级财政每年按照循环使用教科书书款的一定比例安排资金,用于循环教科书的补充更新。免费教科书循环使用管理办法,由省教育厅另行制定。
三、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的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提前落实基准定额
从2008年起,中央将出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分两年将基准定额落实到位,2008年和2009年,每年落实公用经费基本标准与基准定额差额的50%。各级财政的经费分担比例,仍按省政府2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做好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的资金安排工作
此次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所需资金,需由省级财政承担部分,省财政已全额列入年初预算。应由各市、县承担部分,各市、县要通过调整支出结构,务必在2008年预算中足额安排,并要在预算执行中及时拨付资金,确保经费落实到位。
五、加强领导、细化管理、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各级财政、教育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工作责任制,深入细致地做好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覆盖范围、补助对象界定等政策的落实和管理工作,确保应享受补助政策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全部纳入政策范围。全部免费提供教科书政策实施后,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教科书费用。加快推进教科书政府采购,节约财政支出。要进一步提高农村中小学校的管理水平,做好农村中小学预算编制和执行工作。建立监督检查的长效机制,对弄虚作假、挪用资金等问题,必须及时纠正、严肃处理。要坚决清理和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加快推进农村义务教育综合改革工作,促进农村义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辽宁省其他机构
二○○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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