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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汕头市财政局关于汕头市2008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汕劳社[2008]2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01-29 | 生效日期:2008-01-29 |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各有关单位,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根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和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08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粤劳社发〔2008〕2号)等规定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汕头市2008年度调整企业(含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单位,下同)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从2008年1月1日起调整。
二、调整对象2007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2008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在核定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月标准时,同时按本办法进行调整,调整增加额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发放。
三、调整办法
按照普通调整和政策倾斜调整相结合,定比调整和定额调整相结合,市基数与省基数相结合的原则,按以下办法调整:
(一)以2007年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1053元)的6%计算调整额,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63.18元。其中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以下简称“建国前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26.36元。
(二)按已核定的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计至月份)每人每月增加1.5元基本养老金,其中建国前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额不足45元的,按45元调整。
(三)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具有副高级职称(包括高级技师)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四)1953年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不含建国前老工人)和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基本养老金。
(五)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经本次调整后仍未达到我市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我市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计发。
四、资金来源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五、有关要求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组织,落实各项工作措施,确保在2008年春节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企业退休人员手中。要强化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的应收尽收,进一步提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为后两年调整打下坚实基础。
六、2007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按月领取工伤伤残津贴的人员,从2008年1月1日起按本办法调整伤残津贴。调整所需资金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七、本通知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汕头市财政局
二00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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