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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日照市市级公共工程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日政发[2008]7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8-01-29 生效日期:2008-01-29
 

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日照市市级公共工程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日照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日照市市级公共工程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公共工程的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日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日照市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市级公共工程。
  市级公共工程中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也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市级公共工程是指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主要包括:建筑工程;环保、绿化工程;市政建设工程;水利、防洪工程;交通运输工程等。

  第三条 市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市级公共工程政府采购项目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权限内市级公共工程政府采购预算的审批、政府采购计划的审批和下达、工程采购全过程监管、资金的支付、信息公告、采购合同的监督管理等事项。

  第四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市级公共工程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采购本国的工程、设备及材料,并优先采购节能、节水、环境标志产品。

  第二章 政府采购的当事人


  第五条 市级公共工程政府采购的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第六条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第七条 采购代理机构是接受采购人委托组织政府采购的法人。
  采购代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接受采购人的政府采购委托,承办实施有关采购项目的采购事宜,保存采购文件;(二)搜集、整理供应商信息,记录政府采购过程;(三)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组织开标、评标和定标活动;(四)受采购人的委托,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以及代理采购人对采购结果进行验收。

  第八条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它组织或者自然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程序与合同


  第九条 市级公共工程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应当根据批准的项目计划、投资计划等材料,按照部门预算编报程序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经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市级公共工程的政府采购方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确定,公开招标应当作为主要方式。
  市级公共工程政府采购项目招标应当根据项目的不同性质和特点,实行总承包、分标段招标,主要材料设备实行单独政府采购等形式。

  第十一条 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经依法认定的采购代理机构,并与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 市级公共工程招标采购的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专家应当在开标前按法定程序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十三条 市级公共工程政府采购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市级公共工程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部门提交有关政府采购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十五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市级公共工程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它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采购人调整预算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后,方可调整预算。

  第十七条 除招标采购外,本办法涉及的其它采购方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市级公共工程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按照合同的约定需要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资金时,由采购人提出申请,经市财政部门审查后,按规定的程序支付款项。

  第四章 其它规定


  第十九条 市级公共工程的质量验收和竣工决算等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保存的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二十一条 市级公共工程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质疑与投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其它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市级公共工程政府采购活动除应当接受市财政部门的监督外,还应当接受市监察、审计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市级公共工程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其它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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