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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乡困难群众一次性生活补贴发放工作方案的紧急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哈政办综[2008]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01-24 | 生效日期:2008-01-24 |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城乡困难群众一次性生活补贴发放工作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哈尔滨市城乡困难群众一次性生活补贴发放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乡困难群众生活补贴发放工作的紧急通知》(黑政办明传〔2008〕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做好城乡困难群众一次性生活补贴发放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发放的范围、标准及资金来源 此次对城乡困难群众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的范围包括城市低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和城乡低收入群体。
(一)城市低保对象
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在2008年1月和2月,按照每人每月29元的标准发放;所需资金在城市低保资金中支付。
(二)农村低保对象
按照每人4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所需资金由省政府补贴。
(三)城乡低收入群体
按照省政府的规定,城乡低收入群体按照当地城乡低保人数的1.1倍计算。对城市(不含呼兰、阿城两区)低收入群体按照每人5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所需资金由省政府补贴40元、市政府补贴10元;对其他区、县(市)城乡低收入群体按照每人4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所需资金由省政府补贴。
对确因生活困难需要扩大补贴范围的,由区、县(市)政府根据实际从严掌握,增加部分人员所需的资金由当地政府支付。
二、发放办法
此次城乡困难群众一次性生活补贴发放工作在各级政府的统一组织下,由民政部门牵头,财政、物价、统计、劳动保障、农业、审计等部门配合,乡镇(街道)和村屯(社区)具体实施。
(一)组织动员。市和区、县(市)政府逐级召开会议,传达贯彻省《通知》精神和我市工作方案,进一步提高认识,掌握有关政策,明确此次城乡困难群众一次性生活补贴发放的范围、标准、时间、办法和具体要求。
(二)调查初核。由各区、县(市)政府组织对本地区的城乡低收入人员进行调查。对需要纳入此次补贴范围的人员,由社区(村屯)申报、街道(乡镇)复核后,报区、县(市)民政和财政部门批准,并建立档案及基础情况统计。
(三)公示认定。由城乡低保民主评议小组对社区(村屯)提报的低收入人员进行民主评议,对确定符合发放生活补贴条件的,在确定资格和资金发放时进行两次张榜公布,张榜公布时间不得少于4天。对在民主评议和张榜公布过程中有异议的要立即组织复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要给予明确答复。
(四)资金发放。此次城乡低收入人员一次性生活补贴人员核定工作于2008年1月31日前完成,资金发放工作于2008年2月5日前完成。2月份城市低保金和第一季度农村低保金提前至2月初(春节前)连同补贴资金一同发放。补贴资金要全部实行社会化发放;在资金发放过程中,要健全制度,规范管理,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专款专用。
三、有关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向城乡困难群众发放生活补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关注民生、改善民生、保障民生的重要举措。各区、县(市)政府要将其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要成立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亲自挂帅,严格按照政策标准,切实把资金发放到急需的困难群众手中,确保困难群众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春节。
(二)加大宣传力度,确保社会稳定。向城乡困难群众发放生活补贴事关千家万户,敏感性强,群众十分关注。各地区要加大宣传力度,特别要把省、市有关政策向广大群众讲清楚,做好过细的思想工作,避免产生攀比和新的不稳定因素。要严格操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确保人民群众满意。
(三)全面加强监管督查,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在此次城乡困难群众生活补贴金发放过程中,各地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实行全过程监督,严防偏亲向友、违规运作等问题的发生。市政府将组成由民政、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参加的督查组,深入各区、县(市)进行督查、指导,对违规违法问题,一经发现从重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各区、县(市)政府要于2月15日前向市政府报送书面总结,同时抄送市民政局、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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