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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价格调节基金旅游专项基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九府厅发[2009]3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9-04-16 | 生效日期:2009-04-16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开发区、共青城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九江市价格调节基金旅游专项基金管理使用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九江市价格调节基金旅游专项基金管理使用办法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构建大旅游格局、推出大手笔促销、形成大发展机制”的旅游发展思路,加大旅游宣传促销力度,提升九江旅游整体形象,依据市政府《九江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制定九江市价格调节基金旅游专项基金的管理使用办法如下:
一、九江市价格调节基金旅游专项基金的构成
九江市价格调节基金旅游专项基金由《九江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7点、第8点规定征集的市场价格调节基金组成。
市财政设立九江市价格调节基金旅游专项基金账户,其中庐山管理局行政辖区内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自行设立分户。
二、九江市价格调节基金旅游专项基金的用途
1、九江整体旅游形象的宣传推广,举办全市性的旅游节庆活动。
2、境内外旅游市场的巩固开拓,重大旅游营销的投入。
3、对包机、游船、专列等特色旅游给予的奖励与扶持。
4、扶持旅游经济发展的其他相关方面。
三、九江市价格调节基金旅游专项基金的使用
1、市政府根据“统筹安排、集中管理、合理使用”的原则对九江市价格调节基金旅游专项基金(含庐山管理局自行设立的分户,以下同此)进行统一使用。
2、市旅游局根据全市年度旅游工作计划,突出旅游重点活动、重点工作,制定年度预算,并报市旅游工作领导小组通过。
3、使用九江市价格调节基金旅游专项基金,须由市旅游局提出申请,经市基金办和市财政局共同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由市政府分管旅游工作的副市长批准,10万元以上的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再报请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四、九江市价格调节基金旅游专项基金的管理
1、九江市价格调节基金旅游专项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2、九江市价格调节基金旅游专项基金要用到实处,发挥应有的作用,取得良好的效益。
3、市财政局、庐山管理局每月10日前须向市基金办报送上月旅游专项基金(含庐山分户)征集情况报表。
4、市财政、审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对九江市价格调节基金旅游专项基金的征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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