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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决定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海南省政府令第22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12-19 | 生效日期:2008-12-19 |
海南省政府令第221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五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对《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九条:“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减征或者免征的城镇污水处理费,具体办法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08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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