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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决定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海南省政府令第22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8-12-19 生效日期:2008-12-19
 

海南省政府令第221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五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对《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九条:“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减征或者免征的城镇污水处理费,具体办法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08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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